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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华见证人《长老手册》:脱离会众的含义

耶和华见证人《长老手册》:脱离会众的含义

作者: 恋爱情商思维的改变 | 来源:发表于2018-10-06 05:29 被阅读0次

    耶和华见证人《长老手册》:脱离会众的含义

    我把这篇文章的内容披露给所有想要离开的耶和华见证人,并想对耶证的统治者、各分部委员会说 : 隐藏的事总会显露出来,小心掩藏的事迟早也会公开,让人知道。(路加福音8:17)

    你们使用隐瞒、欺骗、极权的方式统治大部分善良的信徒,通过各种手段控制着每一枚棋子,还声称自己是“这个世界上唯一正确的宗教”,这岂不是自欺欺人?通过曲解《圣经》订立大量教条,导致无数信徒因此患上抑郁症终身不能结婚、拒绝输血而死亡、被社交隔离而离开,同时隐瞒大量性侵儿童案件导致被澳大利亚法院巨额罚款、你们的这种违背圣经原则自以为义的做法,注定了不能长久。

    以下文章内容来自耶和华见证人长老手册

    《牧羊上帝的羊群》

    第9章 脱离会众的含意

    脱离会众是当事人采取的行动

    如果可行,要委任一个委员会扶助当事人

    如果证据表明当事人脱离会众,就要向会众宣布并向分部报告

    1. 开除是司法委员会对不肯悔改的犯过者所采取的行动,脱离会众则是当事人因不想继续做耶和华见证人而采取的行动。(约一2:19)长老团应该委任三个长老组成委员会了解实情。

    2. 如果一个被指控犯了过的人表示自己决定脱离会众,司法委员会就该停止对他的过犯进行调查。(w85/3/15刊29页)但无论什么时候,长老都不该问被告人是否想脱离会众。如果司法委员会要处理的案件特别棘手,他们不确定被告人所做的事是否表示他脱离会众,就最好联络分部办事处,要求进一步指引。如果被告人决意脱离会众,司法委员会就要写一份摘要,记录他被指称的过犯和有关证据。这份摘要应该跟关于当事人脱离会众的资料存放在一起。日后,如果当事人请求重新被接纳为会众成员,长老就要跟他讨论他以往被指称的过犯。——参看2011年9月7日给会众长老团的信关于存放保密档案的指示。

    附录:书信 S-22a 书信索引——长老团专用

    2011年9月7日 处理分部来信和会众档案

    各群会众长老团

    处理分部来信和会众档案

    亲爱的弟兄:

    这封信取代了2010年12月6日发给各群会众长老团的信。请你们把那封信从会众的永久档案里关于方针和程序的信中取出,并加以销毁。根据关于传阅和列印信件的最新指引,本信第3段至第5段的内容作了相关的修改。第9段也修改了,提供关于传道小组监督和助手查阅《会众传道员记录卡》(S-21)的最新指引。长老也要相应地修改《牧养》课本里的某些参考资料。

    发给个人和会众的信:由于没有收信人的地址,分部有时会请长老团统筹者代收一些信件。长老团统筹者不该开启这些信件,只需交给收信人就行了。分部发给会众的一般信件,通常都不用向会众读出来。长老团统筹者会安排在下一个传道工作聚会,宣布有一封论述某事的信已张贴在布告板上。如果有需要向会众宣读分部来信,信的结尾都会注明。

    发给长老团的信:每个长老最好自行在http://jw.org网站查看这些信件,除非另有指示,这些信件无须向长老团读出来。这样可以减少长老开会次数,每个长老也可细读信件的内容。给长老团的信放在网上后,长老团统筹者或秘书应该列印两份副本。秘书可随即把一份副本存放在会众的档案里,另一份副本则可给那些没有电脑或不能上网的长老传阅。供传阅的副本交还给秘书后就该销毁。当然,如果每个长老都已明确地表示自己能定期上网查看信件,长老团统筹者或秘书就无须列印第二份副本供传阅之用。

    从网站下载并列印信件时,信件的电子档案会复制到使用者的电脑里,这些档案不该保留下来。长老也不该自行保存列印出来的信件,供自己日后查阅。通常,长老都可以在屏幕上阅读信件,不用把信件列印出来。

    《书信索引——长老团专用》(S-22):《书信索引》会定期更新。长老团统筹者或秘书应该列印一份副本,存放在会众的档案里,也该给每个没有电脑或不能上网的长老一份副本。索引的最后部分含有一份清单,列出会众永久档案里,关于方针和程序信件的日期和题目。这些信件应该按发信日期的先后次序存档,而且应该跟会众其他档案分开存放。许多会众发觉,用独立的文件夹存放这些分部来信,把《书信索引》放在前头,会比较方便查阅。日后分部如果有新的来信取代或补充现有的信件,分部会在信上加以注明,提示你们更新会众永久档案里关于方针和程序的信件。同时,你们最好也一并更新《书信索引》。

    关于这些分部来信,请也留意以下事情。《书信索引》内有一些早期的分部来信。现在这些信件可能只有一两个要点仍然适用,其他的早已修改了。你们查阅这些信件时会看到有些方针或程序已不再生效。因此使用这些早期的资料时要谨慎。如果某些方针或程序没有收进《书信索引》里,原因可能是《牧养》课本或较近期的信件已提出了修订。

    会众档案分类:除了会众永久档案里关于方针和程序的信件之外,分部每年也会发给会众其他信件,例如区域大会指示、参观伯特利指引、鼓励先驱的信和演讲大纲等等。有时候,分部也许会就某个难题或一些情况,发信给长老或会众。此外,会众也可能有其他文件,例如王国聚会所业权证明、会众会计指示和预订书籍杂志指示等。如果分部没有具体地指示信件属于永久档案的类别,长老团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存档。如果没有具体指示信件或文件该存放多久,长老团就可以按本地法律和情况自行决定。以下建议了一些档案类别,可能适合永久档案以外的其他信件。如有需要,可自行增加其他类别。

    (编者注:此处省略类别目录)

     安全保密:会众的档案和记录应该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最好是王国聚会所,并用锁锁上。如果聚会所不够安全,就可以把档案存放在负责的长老例如秘书家里,并用锁锁上,防止未经授权的人翻阅。虽然会众的档案主要由秘书负责照管和存放,但每个长老都可以有档案柜的钥匙。请每个长老在《牧养》课本2章16段,第2点的旁边写上以下提示:““参看2011年9月7日给会众长老团的信关于会众档案钥匙的指示”。 传道报告和聚会人数记录:王国聚会所应当继续放置一个传道报告箱。小组监督可以把收集得来的报告放进箱内,让秘书收集。传道员如果想把报告直接放进箱里,可以这样做。要是传道员无法把报告交给小组监督,也可以放进箱里。会众该为每个传道员保存最近8年的《会众传道员记录卡》(S-21),超过8年的记录卡可予销毁。在存放记录卡的常用档案里,应该至少保存传道员过去12个月的传道记录;也应该在常用档案里,永久保存停止传道的人最后一张记录卡。常用档案里的记录卡应该分为“传道员”和“停止传道的人”两类。属于“传道员”的记录卡,应该再细分为“特别先驱”“正规先驱”“已受浸传道员”“未受浸传道员”几组,每组按照拼音或英语字母次序顺序排列。每月的《传道报告》(S-4)经过统计并记录在《会众传道员记录卡》后,就无须保留。应该用另外的记录卡分别记录所有传道员、辅助先驱、正规先驱和特别先驱的每月传道工作总数,这些记录卡和会众聚会人数记录卡至少要保存两年。虽然这些记录卡是会众档案的一部分,但秘书可以自行保存,如果其他长老表示想查看,秘书就可以给他们。传道小组监督(或仆人)和助手应该定期查看组内传道员的记录卡,了解每个传道员的长处和短处,适当地帮助他们。如果助手不是长老或助理仆人,小组监督(或仆人)就该以口头方式告诉他有关资料,并指出要留意的地方。 长老和助理仆人的委任和除名(这封信的重点中的重点):长老和助理仆人的委任和除名档案应该永久保存。

    司法档案:受委任的司法委员会跟当事人面谈之后,无论决定是开除,是提出责备,还是因证据不足而停止审理案件,都要提交一份由司法委员会各成员签署的司法程序报告。(司法委员会处理了一宗要求脱离会众的案件之后,或两个弟兄处理了一宗涉及未受浸传道员犯过的案件之后,也同样要提交一份签署好的报告。)这些报告,包括《开除或脱离会众通知书》(S-77),应该放进信封里封存起来。信封面该注明当事人的姓名、会众采取的行动(如果有)、行动生效日期,以及处理案件的长老姓名。秘书该把这份封存的报告存放在会众档案里。日后如果要拆开这些封存的档案,例如当事人请求重新被接纳为会众成员,就只该由长老团指派的长老处理。如果当事人重新被接纳为会众成员,封存记录的信封面就该注明当事人重新被接纳的日期,以及重新接纳委员会各成员的姓名。重新被接纳为会众成员的人或受责备的人所受的一切限制都取消后,信封面就该注明取消限制的日期。《会众传道员记录卡》(S-21)不该写上任何司法记录。

     

    无论是被开除,还是脱离会众,一个人重新被接纳为会众成员满5年后,司法委员会如果认为无须继续保留有关司法记录,就可销毁这些记录。(关于司法责备的记录,这个规定也适用。)如果原来的司法委员会成员无法参与或已不符合资格,会众常务委员会或他们所指派合资格的长老们就可以决定,继续保留还是销毁有关记录。如果基于某些理由,委员会认为有关记录最好多保留一段时间,记录就得继续保留。如果有弟兄或姊妹缔结等同通奸的婚姻,后来重新被接纳为会众成员,那么从当事人重新被接纳的时候算起,有关记录要保留至少5年,并一直保留至清白一方去世或再婚为止。关于性侵犯儿童的司法记录,则应该注明“不可销毁”,并且永久保存。如果当事人没有重新被接纳为会众成员,有关的《开除或脱离会众通知书》也应该永久保存。

    关于上述资料,请每个长老在《牧养》课本以下几处写上提示:5章39和62段;7章21和34段;9章2段;11章13段;12章17段。提示如下:“参看2011年9月7日给会众长老团的信关于存放保密档案的指示”。

    我们深信,本信的指引有助于你们效法耶和华上帝的美德,做事有条有理。(林前14:33)谨送上亲切的基督徒友爱和问候。

    你们的弟兄

    副本送:区域监督和分区监督

    秘书注意:

    本信该存放在会众永久档案里关于方针和程序的信件中。你也可以同时更新《书信索引——长老团专用》(S-22)的有关资料。

    3. 一个人采取以下行动,就可能表示他脱离会众:

    表明自己决不想再被人视为耶和华见证人。如果当事人愿意,委员会就该先设法跟他谈谈,并提供属灵的帮助。(加6:1)他真的渴望脱离会众吗?抑或只是不再想参与会众的活动?他之所以想脱离会众,是不是因为产生了怀疑或灰心沮丧?如果当事人坚决要脱离会众,长老就该告诉他,他要以书面方式提出这个要求并签署。如果他没有这样做,那些作证他要求脱离会众的证人就该写一个声明并签署,那个声明会存放在机密档案里。

    加入另一个宗教组织,并表明自己打算留在那个组织当中。如果长老获悉会众的一个成员跟另一个宗教组织来往,因而看来信奉了别的宗教,长老就该选任一个委员会(不是司法委员会)调查事件,并尽力提供属灵的帮助。如果当事人加入了另一个宗教组织,并打算留在那个组织当中,他这样做就是脱离会众了。

    自愿吃血或自愿接受输血,却不肯悔改。一个人也许承受极大的压力而自愿吃血或自愿接受输血。如果有人自愿吃血或自愿接受输血,委员会就该了解实情,并确定当事人的态度如何。如果他悔改,委员会就会根据加拉太书6:1和犹大书22,23的原则提供属灵的帮助。由于他灵性软弱,因此有一段时间他都不符合资格得到特别的服务机会,长老也可能要对他施加某些基本限制。按情况而定,委员会也可能须要安排向会众作出以下宣布:“长老已经处理关于[当事人的名字]弟兄(或姊妹)的事。令人欣慰的是,属灵牧人正尽力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如果委员会的长老确定当事人不肯悔改,就该向会众宣布他脱离会众。

    采取跟基督徒会众的中立立场相违背的行动。(赛2:4;约15:17-19;w99/11/1刊28,29页)一个人加入非中立组织,就表明他脱离会众。如果一个人由于职业而在非中立的活动上明显担任协助角色,长老就该给他一段时间去作出所需的调整,这段时间一般长达六个月。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调整,就表明他脱离会众。(英km76/9刊3-6页)——参看2014年11月6日的信,内容跟涉及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有关。

    (附录:书信)

    2014 11-06 涉及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

    亲爱的弟兄: 1.这封信取代了2012年4月9日发给会众长老团的信。那封信应该从会众永久档案里关于方针和程序的信件中取出并销毁。本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第7段,关于传送机密的聚会资料;第35段,关于住户要求“不要探访”。 2.在这段“非常时期”,长老负有重大的责任。(提后3:1)你们不但要教导和牧养羊群,在传道方面以身作则,并保持良好的属灵常规,也要在灵性、感情和物质方面照顾家人的需要。你们认真地履行这些责任,我们很赏识和称赞你们。 3.今天社会变得复杂,人们越来越高傲、贪心、好辩争胜,因此你们的工作也越来越棘手。(提后3:2-4)此外,因应日益加剧的社会问题,政府有时要制定相关的法例,以致所有宗教的神职人员都要负起更多责任。我们是基督徒,一方面拥护耶和华的至高权威,一方面遵守本地的法律,只要是没有抵触上帝的律法。(太22:21;罗13:1,2)因此,长老必须明辨事理,行事明智。关于处理会众里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上帝的组织提出了指引和定下了相关的程序,长老必须时刻遵从。(箴2:6-9) 4.关于怎样处理侵犯儿童的案件,可以从组织的其他信件找到指引。在这封信里,我们提出明确的指示,让长老知道怎样处理会众里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事。请认真留意以下资料。 保密原则(书信也为特别黑体字,特别强调保密) 5.监督深受信任,往往知道好些敏感或机密的事。你们必须谨慎,绝不可向没有得到授权的人透露机密资料。(可见耶证内部是阶级森严的)圣经说,“有静默的时候”,有时也“要少说话”。(传3:7;5:2)箴言10:19告诫我们:“多言多语,难免犯错;约束嘴唇,才算睿智。”长老轻率地透露了机密的事,可能不必要地引起属灵方面的难题和法律问题。因此,你们必须格外留意:“不可泄露别人的密谈”。(箴25:9)要是长老忽视这个劝告,长老团就可能失去弟兄姊妹的信任。(《守》96/3/15刊18页12段;《守》91/12/15刊23页19段;《守》88/3/1刊12-15页) 6.如果长老违反了保密的原则,就可能令自己和上帝组织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另外,要是长老违反了保密的原则,在法律上就可能不再享有“神职人员与信徒之间的保密特权”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一般来说,“神职人员与信徒之间的保密特权”能让长老在特定的情况下不用披露长老和会众成员之间的机密信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则让长老不用披露长老与律师(包括分部的法律部)之间的机密信息。 7.无线通信:长老也必须避免不经意地透露机密资料。在一般的聚会和大会里发表的资料通常都不是机密的。可是,有些聚会的内容却属于机密性质。例如,分部办事处也许会在王国聚会所举行会众长老和助理仆人的训练班。在这些场合里,只要信号的覆盖范围不超出课室或听众所在的区域,我们不反对使用无线麦克风。假如王国聚会所通常用FM发射器把聚会的内容广播出去,举行机密的聚会期间,要确保关掉这些器材。 8.打电话给分部办事处时,或用电话跟有权知道机密资料的人讨论机密事情时,要确保没有其他人会听到谈话内容,家人也不例外。打电话给分部办事处或用电话讨论机密事情时,可以使用无线数码电话,但不可使用模拟无线电话,因为这类电话没有适当的防护隐私功能。如果你不确定自己的电话是不是无线数码电话,就最好使用固网电话。要确保你使用的不是模拟无线电话。 9.大多数手机服务供应商都已经采用较安全的数码网络,取代旧式的模拟网络。数码网络的信息经过加密,防止窃听。因此,打电话给分部办事处时,或跟其他长老讨论机密事情时,可以使用手机。 10.如果有人查问机密资料:除非符合神治的程序(由长老自己判断什么是符合神治的程序?或分部办事处另有指示,否则你们绝不该向任何人透露机密资料。(查问机密资料的人可能是调查员、律师、警察、侦探、执法人员或政府官员、学校人员、诉讼一方、家人[不论是否耶和华见证人],甚至是无权知道有关资料的长老或其他人。)对于写下来的机密资料以及长老所知的机密资料,长老都必须紧守以上原则。以上原则适用于案件记录,也适用于所有长老都得到的资料,例如上帝组织发出的信件、《牧养》课本和《组织》书。即使当局要求取得机密资料,在谘询法律部之前你没有义务要回答任何问题。(《牧养》6章19段)当局不一定有合法的权利取得他们要求获得的机密资料。因此,要是你透露了那些机密资料,就可能令自己和上帝组织负上民事法律责任。 11.如果任何未经授权的人要求得到机密资料,你只须简单地说:“身为神职人员,我有责任要在某些事上保密。回答任何问题之前,我必须询问我的律师。”你不用提及自己会联络法律部。要是对方追问更多机密资料或律师的身份,不要被吓倒,也不要多说什么。你只须简单地问对方的名字、电话号码、职衔和所代表的机构,并告诉对方,你回应他的要求之前会先跟律师谈谈。然后,请尽快打电话给法律部,寻求法律指引。 12.法庭传票:法庭传票是正式的法律文件,要求当事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记录。要是你收到法庭传票,或知道法庭会发出传票,要求你就会众的事情作证或提供文件,请尽快打电话给法律部。如果可行,打电话时手上最好有那张传票,并预备好传真给法律部。得到法律部的指示前,绝不可把任何记录、笔记或其他文件交给法庭,也不可向法庭透露任何相关的机密资料。会众档案里的许多文件和记录都可能受“神职人员与信徒之间的保密特权”或“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所保障,无须向外披露。如果你收到的传票是给另一个人的,即使你还没有联络当事人,请也马上打电话给法律部。如果有人威吓会向法庭要求发出传票,以求取得跟会众有关的记录或证明,即使传票还没有发出,请也立刻打电话给法律部。 罪行和调查 13.处理跟虐待老人或虐待身体残障的人有关的报告:世俗法律可能要求神职人员向当局举报跟虐待老人或虐待身体残障的人有关的事。因此,要是有人指称有老人或身体残障的人受到虐待,会众的长老就该打电话给法律部,寻求法律指引。哪些虐待成年人的行为应该向当局举报,美国不同州份都有不同的规定。虐待成年人的行为,包括性侵犯、在身体或感情上施虐、遗弃、疏忽照顾、强迫劳动、在金钱或其他方面剥削,也包括蓄意忽略自己的需要。有些州份把“老人”界定为60岁或以上的人,有些则界定为65岁或以上。在有些州份,关于举报虐待成年人的规定,也适用于18岁或以上身体残障的人。无论怎样,我们都很想尽己所能,保护老人和身体残障的人免受伤害。这样做跟上帝话语里的原则一致。圣经劝勉我们要怜恤困苦无助的人。(诗72:13,14) 14.处理关于其他罪行的报告:如果长老得知,某个耶和华见证人或跟会众来往的人被指称犯了刑事罪行,或是案中的受害人,长老就该立刻打电话给法律部。在某些案件中,长老成立司法委员会去处理被指称的过犯,而那种过犯可能也属于刑事罪行(例如杀人、强奸、侵犯儿童、欺诈、偷窃、殴打)。长老固然不该拖延司法委员会的审理程序,但同时也必须绝对保密,避免跟正在进行刑事调查的有关当局有任何不必要的瓜葛。例如,就连会众已成立司法委员会这件事,长老也不该告诉无权知道的人。(《牧养》6章18段)另外,关于怎样在案件的特定情况下保守机密,长老应该联络法律部,寻求相关的法律指引。 15.搜查令:长老绝不该容许任何人搜查王国聚会所或任何存放机密记录的地方。尽责的长老听从使徒行传5:29的原则,尽己所能以合理而和平的方式保护会众的机密资料。可是,如果执法人员持有搜查令,他们根本不用理会我们是否同意,也会行使他们搜查的权力。搜查令是法庭颁发的指令,赋予当局权力搜查某些地方,收集证据供刑事检控之用。 16.如果执法人员声称持有搜查令,长老就该要求对方出示搜查令,并阅读其中的内容。如果对方不肯,长老就该表示不同意对方搜查,但不要动手阻止。无论对方有没有让你看搜查令,你都该立刻打电话给法律部,寻求法律指引。要是你由于某些原因,当时无法联络法律部,只要可能就该尽快联络。假如当局威胁要申请搜查令,以求取得会众的记录或其他机密资料,即使搜查令还没颁下来,长老也该马上打电话给法律部。(《牧养》6章19段) 17.禁止令或保护令:有时候可能有人申请禁止令或保护令,用于某人身上。长老不该试图阅读、理解或执行任何跟会众无关的私人禁止令,也不该尝试提供这方面的法律意见。如果有任何人向长老提出关于禁止令的问题,长老就该客气地告诉对方,禁止令属于私人性质的法律事务,跟会众无关。然后,长老应该尽快打电话给法律部,寻求指引。 滋扰会众聚会的人 18. 会众聚会期间也许有人会制造麻烦,如果性质轻微,影响不大,就不用理会。但如果他持续制造麻烦,令别人分心,就该由两个长老请他离开。如果当时只有一个长老在场,他可以请一个成熟的助理仆人跟他一起处理。要是滋事的人不肯离开,长老就该告诉他:如果他拒绝离开,继续滋扰别人,你们就会报警。要是对方还不愿合作,你们就该报警。警察到场后,你们可以告诉警方,那个人滋扰聚会,你们不欢迎他在场。你们也可以告诉警察,如果合适和需要的话,你们愿意协助警方起诉那个人非法侵入罪。要是你们需要进一步的指引,请联络传道部。 19.滋事的人也许在找机会控告我们,因此长老应该明智地保持克制,不会贸然动手把对方拉离聚会的地方。一般来说,长老不该强行把滋事的人拉离王国聚会所。如果对方一开始就使用暴力,你们就该立即报警,无须事先发出警告。如果会众里有人被殴打,他有权自卫,长老也该在合理范围内帮助和保护他。如果攻击者显然存心伤害人,受袭的基督徒又无法逃走,他可以尝试挡开攻击者,如有必要,甚至可以自卫还击。当然,任何自卫的举动,都该只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伤害,直到警察到场为止。(《警》91/12/8刊27页;英《警》87/11/22刊28页) 自杀、企图自杀或扬言要自杀 20.司法委员会处理案件时,有时当事人十分激动而企图自杀或扬言要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委员会最好暂停听证,尽力帮助他平复情绪。无论如何,长老应该以最仁慈体贴的方式对待这样的人。(《牧养》5章4段;6章16段) 21.长老一知道有人自杀、企图自杀或扬言要自杀,就该立刻打电话给法律部,寻求法律指引,因为这类行为在法律上可以构成自杀罪。企图或扬言要自杀的人,他们的家人或好友是否报警,纯粹是他们的决定。(加6:5)长老不该劝阻任何人报警。长老应该提醒当事人的家人,要采取具体行动防止当事人伤害自己。 有人威胁要告上法庭(对耶证来说最大的威胁) 22.如果长老得知有人威胁要采取法律行动或实际采取了法律行动,控告上帝的组织、会众或长老,就该立刻打电话给法律部。如果打电话给法律部之前,已有律师或传媒向你们查询有关的事,你们可向查询的人索取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电话号码,并问对方原告的起诉理由和最迟要在什么时候回复。要告诉对方,你们会尽力在期限前回复。然后,尽快打电话给法律部求助。联络法律部之前,任何长老都不该就有关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作出任何陈述。(《牧养》6章18段) 儿女监护权 23.传道员也许要面对关于儿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诉讼,在诉讼中我们的信仰可能受到抨击。在这方面,有一套法律资料可供传道员参考。惟独长老团才可索取这套资料,而且要有理由相信在诉讼中传道员的信仰会受到攻击。传道员如果面对儿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问题,可参看:《警》09/10刊21,27页;《警》97/12/8刊3-12页;《警》89/5/8刊2-14页;英《警》91/4/22刊9页附栏。 24.长老不该向传道员作任何承诺,表示上帝的组织会提供协助。如果传道员想索取那套资料,长老打电话向法律部索取资料之前,应该先弄清楚以下各点: • 是法律诉讼吗?也就是说,有人收到法庭的诉讼文件,须要上法庭吗?如果诉讼程序还没开始,法律部就不会提供那套法律资料。双方最好能私下解决问题,而不用告上法庭。过早提供那套资料,会令人以为上帝的组织鼓励传道员打官司。 • 诉讼双方是生父和生母吗?有时候,诉讼一方是生父或生母,一方是(外)祖父或(外)祖母;有时诉讼一方是祖父母,一方是外祖父母;有时诉讼一方是生父或生母,一方是继父或继母。情况不能尽录。那套法律资料只适用于生父生母之间的诉讼,而不适用于其他情况。如果诉讼双方不是生父和生母,上帝的组织就不会提供那套法律资料。可是,如果诉讼一方看来会针对传道员的信仰,加以抨击,长老可以写信给法律部,说明特殊的情况,并查询可以得到怎样的协助。 • 求助的传道员是个有好名声的耶和华见证人吗?未受浸传道员、进步良好的圣经学生或受了浸而正受司法限制的传道员会不会得到协助,要视乎个别情况而定。长老判断时要考虑:如果会众知道当事人得到上帝组织的帮助,会不会感到吃惊或不安?如果会,那套法律资料就不会给当事人。 • 诉讼中只有一方是耶和华见证人吗?我们说一个人不是耶和华见证人,指的是那些从来不是耶和华见证人的人、被会众开除的人和脱离会众的人。要是诉讼双方都是耶和华见证人,就算其中一方已经停止传道,或并非过着基督徒的生活,那套法律资料也不会给当事人。可是,如果一方看来会针对另一方的信仰,加以抨击,长老可以写信给法律部,说明特殊的情况,并查询可以得到怎样的协助。 • 牵涉到信仰的问题吗?非见证人的一方是否指责见证人一方不容许儿女庆祝节日、上大学、接受输血、参加学校的体育活动、跟会众以外的人来往,以此指控见证人一方不是称职的父母呢?非见证人一方是否指称,孩子在两个不同的信仰环境下生活会感到困扰呢?是否指称耶和华见证人是狂热的教派呢?如果诉讼一方是被会众开除的人,他是否指称自己“受排斥”以致儿女会跟他疏远呢?如果在诉讼中没有提出以上或类似的信仰问题,那套法律资料就不适用,所以不会提供给当事人。 25.如果以上五条问题都答“是”,就可以索取那套法律资料。请准备提供以下资料给法律部:父母的名字和双方律师的名字,牵涉到多少名孩子和孩子的年龄,基督徒父亲或母亲的属灵情况,事实概要(包括是否涉及任何叛道者),目前诉讼的阶段。如果以上五条问题不是全都答“是”,请向传道员解释为什么目前不会给他那套法律资料。假如将来情况有所改变,可以重新考虑。即使当事人未能索取那套资料,上文列出的《警醒!》参考资料仍可能有用。 交通意外(如果交通意外导致人死亡或者受伤,这个人可能被开除或者除名) 26.如果长老得知,某个传道员开车传道期间,往返聚会的地方期间或从事其他属灵活动期间遇上交通意外,因而丧命或严重受伤,长老就该立刻打电话给法律部。如有任何人(律师、肇事现场其他司机、路人、调查员或警察)要求长老就事件作出陈述,长老不该谈论那宗意外或涉及事故的传道员。你只须问对方的姓名、电话号码、职衔、所代表的机构,并表示你回应任何问题或查询之前先要跟律师谈谈。你不用说自己会联络法律部。然后,你应该尽快打电话给法律部,以求得到进一步的指引,知道该怎样做。 如果传道员提出纯属私人性质的法律问题 27.有时候,传道员可能问长老一些纯属私人性质的法律问题。长老不该给传道员任何法律意见。要仁慈地告诉对方,你没有资格给予法律意见,并建议对方找自己的法律顾问。当然,如果长老本身是律师,他的一些顾客可能是耶和华见证人。要是这样,他可以基于他的专业资格给予对方法律意见,而不是以长老的身份这样做。他提供任何专业服务,都纯属私人性质,只是法律专业人士跟顾客之间的事,一概与会众无关。另外,属于私人性质的事,长老绝不该指示或建议传道员打电话或写信给法律部,寻求法律意见和指引。 违反中立立场的活动 28.如果有人参与违反中立立场的活动而脱离会众,长老向分部办事处报告时,所用的字眼应该跟圣经的指引一致。请用“违反中立立场”或“采取了违反中立立场的行动”等字眼。这些字眼的依据是以赛亚书2:4和约翰福音15:17-19。不该使用其他措辞。关于这方面,跟分部办事处或其他会众通信时也要谨慎。(每个长老都该在《牧养》课本9章3段最后一点旁边,加上以下字句:“参看2014年11月6日的信,内容跟涉及法律问题的处理程序有关。”)(强调:与我无关,撇清责任) 见证工作遇到的障碍 29.逐户传道前用电话作礼貌性的通知:参与公开传道活动之前,传道员(1)不该申请许可证,也不该向警察或市政人员登记;(2)不该到任何警察局或政府部门提出通知;(3)不该向警察或市政人员提交任何文件、表格、名单等等,亲身提交、传真或邮寄都不可以。当然,如果分部的法律部曾向你们会众提供关于用电话作礼貌性通知的指示,你们就该继续遵照那些指示去做。 30.假如传道员逐户传道时被警察阻挠,并指示传道员要申请许可证,或要事先亲身或打电话通知警方或其他市政人员,或要求传道员提供一些资料。要是这样,传道员不该跟警察争辩自己在法律上有什么权利,以求解决问题。如果警察要求传道员离开,传道员就该有礼貌地尽快离开。(罗12:18)这类事情发生后,传道员要通知长老团。长老不该尝试自行解决问题,倒该立刻联络法律部,寻求指引。 31. 私人住所挂了“不得擅自进入”的告示牌:有时候,住户挂出“不得擅自进入”的告示牌,原意是防止别人在他的物业范围内闲逛,但不一定反对别人直接走到他的大门前。无论如何,按一般规定,住户有隐私权,也有权挂起“不得擅自进入”的告示牌,阻止任何人(包括传道员)进入他们的物业。传道员要知道,漠视这样的告示牌可能有什么后果。如果某个住所挂了“不得擅自进入”的牌子,传道员却进去探访,或走进那家的庭园范围内,就可能被刑事检控而罚款和(或)拘禁。美国有些州份的罚款额很大。再者,不管拘禁多久,都可能对传道员造成很大伤害。擅闯民居,确实有可能被起诉,事态严重。再说,现今社会很多人都好争辩,动不动就要控告人。如果告示牌注明不可进入,传道员却不理会,也可能会被愤怒的住户控告,负上民事法律责任。(太10:16)传道员应该记住,如果他们看到“不得擅自进入”的告示牌,而决定不上门探访那一家,他们还有其他方法接触住户,比如打电话和写信。(《月报》10/1刊3,4页;英《月报》02/5刊7页) 32.社区某处或公寓入口挂了“不得擅自进入”的告示牌:要注意,“不得擅自进入”的告示牌挂在住所门口,跟挂在街上、社区入口或公寓入口,所起的作用也许不同。因此,如果传道员在小区或公寓里传道,从没有被当局或管理人员阻挠过,那么,即使入口挂了这类告示牌,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法律规定传道员一定不可在那里传道。 33.如果在小区或公寓传道时受到阻挠,被要求离开,就要尽快离开,然后写信给法律部,提供那个小区或公寓的名称和地址、在场管理人员的姓名(如能提供)、遇到的问题和事件发生的日期。另外,阻挠我们的也许不是小区或公寓的管理人员,而是那里的住户。如果住户声称告示牌的目的是要阻止我们上门传道,或坚持说我们不可在那个公寓里传道,你就可以记下对方的资料,注明“不要探访”,在别的时候再回去传道。 34.“谢绝推销”“不准摆卖”“禁止拉票”的告示牌:“不得擅自进入”的告示牌跟“谢绝推销”“不准摆卖”“禁止拉票”的告示牌不同。如果市政当局力指这类告示牌所阻止的活动包括我们的传道活动,请你们联络法律部。可是,如果是住户表示,他在自己的物业挂起这类告示牌,是要阻止我们上门传道,传道员就该向住户清楚表示,我们会尊重他的意愿。 35.“不要探访”:如果住户坚决表示耶和华见证人不可再上门探访,传道员就要在地区卡的封套上做个记录,注明日期,好让将来其他传道员都不会探访这个住户。无论住户有没有实际挂起告示牌来表示拒绝探访,这个指引也适用。传道监督会安排长老每两年一次探访这些住户。对方应门时,我们可以解释探访的用意是想了解一下,先前的住户是否仍在这里居住。如果对方有良好的反应,会众就可恢复正常的探访安排。可是,如果对方坚决表示不接受耶和华见证人上门探访,那么在未来两年内都不要再尝试。对于某个情况是否要作特别处理,本地长老团可自行决定。 36.长老负有重大责任,照料基督徒会众的需要。长老要紧守保密原则,也要遵守世俗政府的法律。(罗13:1-4)我们相信这封信的内容能帮助你们履行这个职责。你们尽力牧养上帝的羊群,愿耶和华继续赐福给你们。我们为你们祷告,并送上基督徒的友爱。(彼前5:1-3) 你们的弟兄 副本送:分区监督 只给内地长老团的附笔: 打电话给分部办事处以及跟其他长老讨论机密事情时,请遵从分部最新的指引。受到当局调查时,不该向任何人透露机密资料,对会众表现忠贞,也不该说自己是神职人员。但请时刻留意圣经的原则,在逆境下保持克制,尊重对方。(第6-11,16段;提后2:24;罗13:7)如果有滋扰会众聚会的人,报警也许会引起更多问题。如有任何疑问,请立刻联络分部办事处。(第18,19段)虽然在中国我们不会像其他地区那样公开传道,但是这封信所提及的原则却适用。(第29-35)而且,本信里的一些内容可能不适用于内地。若对此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向分部询问。 秘书注意: 本信应该存放在会众永久档案里关于方针和程序的信件中。你也可以同时更新会众的《书信索引——长老团专用》(S-22)。

    这篇长长的书信事无巨细地涵盖了所有长老可能遇到的问题,任你孙猴子一个筋斗云能飞十万八千里,也飞不出我“忠信睿智的奴隶”所督导的这群长老们的手掌心。只要识字的人,不需要学历,不需要经验,都能照本宣科、处理这些“看似复杂”的司法问题,就像纳粹时代的党卫军一样,领袖有号召,你不需要思考,只需要服从和执行就够了。长此以往下去,这个组织会成为怎样的一个组织呢?

    4. 长老向会众读出有关宣布之前,应该先得到长老团统筹者批准。宣布的措辞应该是:“[当事人的名字]不再是耶和华见证人了。”

    5. 传道员脱离会众是他采取的行动,而不是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因此这样的案件没有上诉的安排。长老可以在接着的传道工作聚会里作出关于脱离会众的宣布,无须等七天才这样做。长老应该立刻填写合适的表格交给分部办事处,报告这个传道员已经脱离会众(请看本书7: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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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耶和华见证人《长老手册》:脱离会众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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