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概念
诸法及法
法:一切事物与现象,以至内心的活动。法、诸法、一切法三个是同义词。
事物与现象是外在的,因此亦称为“外境”;
内心活动是内在的,因此亦称为“内识”。
外境有可见,有不可见。两种外境都包含在诸法的范围之内。
一粒尘,是法;尘带静电,吸附了周围的水气(尘的活动),是法;由是做成下雨(现象),亦是法。以此为例,即可知法的含义。
法的体相用
体、相、用是指诸法的本体、相状、功能。
体、本体、性、自性,是一组同义词,都指诸法的本质而言。
空性
佛说:“诸法空性”。即是说,“空”便是诸法的本体。
空又是什么?空即是“0”。
诸法无自性——没有自己的本体,换言之——诸法空性。“无自性”与“空性”是一对同义词。
体用
体与用实际上不能分开来谈。任何事物,一离开它的本质,便谈不上功能;一离开它的功能,便谈不上它的本质。是谓体用不相离。
“0”是体空而用有。
不常不断
“不常不断”其实正是说诸法的“体用”。一切法无自性(本体空),所以“不常”;然而一切法都有它的实际功能,所以“不断”。
中道
能知“不常不断”,即是“中道”。中道不落于常边,亦不落于断边。落于常边,便产生执着;落于断边,便计人生虚无。
须知诸法空性,因而知其不常;知诸法的作用,因而知其不断。
我执与无我
我执即是对“自我”的执着。
倘若能知道“诸法空性”,那么便当知道,“人”亦无非是宇宙间的一种“法”而已。诸法的本体既空,人的本体亦空,“自我”的本体当然也空。
能这样理解,就不会对“自我”这一堆东西vivo,这种理解,便称为“无我”。
如是以“不常不断”的态度来认识“自我”,才可以称为“无我”。
人我与法我
人我法我的“我”,并不指我,而是实体的意思。所以说人我法我,等如说人的实体、法的实体。
“人”其实应该叫做“补特迦罗”。那是指一切有轮回的生命形态。
“人我空“、”人无我“、”补特迦罗无我“,是一组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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