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财富增加,为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减少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
然而,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当中,遗嘱被确认无效的占60%。
想要立一份有效的遗嘱,似乎并不是件轻松的事情。不懂法律知识,容易导致遗嘱无效。
怎样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
首先,遗嘱的形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就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遗嘱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有公证员参与和指导,形式上不会有问题,其他几种就需要遗嘱人自己严格按法律规定把握了。
自书遗嘱——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
不少人在网上搜个模板打印出来签个字,不符合“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这一规定,最终被判无效!
代书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人首先必须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另外,所有见证人应当见证遗嘱签署的全过程。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并用录音器材录制保存的遗嘱。此种遗嘱形式简便易行,已渐被一些国家所采用。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假制等弊端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成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具有昜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査证的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皆予以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处请留意:口头遗嘱仅限于特殊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的,如果特殊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以其他形式立遗嘱了,之前所立口头遗嘱就自然无效。实践中,有人主张父母在世时多次向亲戚表示过死后要如何安排,这都不能视为口头遗嘱。
今年9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如果草案通过,将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这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顺应。草案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名写日期。这一规定确立了打印遗嘱的合法性,同时也保证了打印遗嘱的严谨性。
除了遗嘱的形式外,遗嘱必须满足以下5个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立遗嘱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有了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也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遗嘱也是有效的。
2、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为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相关遗嘱部分无效。
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财产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表示。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另外,伪造的遗嘱也无效,遗嘱被篡改的部分也属于无效。
对于最容易受到质疑的自书遗嘱:如果自书遗嘱在没有相反证据,明是为胁迫情况下作出时有效。如主张遗嘱人非真实自愿需要主张举出证据,如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取消了缺乏劳动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那么,遗嘱相关条款是无效的。
实际操作中,如果遗嘱人违反上述条款,那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处理时,会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参照遗嘱的内容就行分配。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如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也不能有效。
例如,之前有案例,丈夫将自己的遗产赠与长时间同居的“小三”,妻子起诉至法院,这部分内容被视为无效。
综上,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但是得满足以上5个实质要件。
遗嘱是非常专业的法律文书,表述必须准确,否则也会引起纠纷。
有老人在书写过程中,会用“我走后”或者“我不在了”,但实际上这两个说法并不代表死亡,而法律规定,继承是发生在死亡之后的,这种表达往往被判定无效。
有位老人立遗嘱:“位于某某地的房产留给大儿子居住。”老人的真实意思是想把房子留给大儿子,但是二儿子看到这个遗嘱后,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套房产,法院最终判定该套房产老大和老二一人一半。
一位老人要分配两套房产,对第一套房产分配时写得很明白,房产、子女的情况都十分明确,但第二套房产标明由“老二”来继承,那么,这个“老二”是谁,是儿子中的“老二”、女儿的“老二”,还是所有子女中的“老二”?指代不明。这就是个“部分无效”的遗嘱。
目前,人们对于遗嘱的忌讳也逐渐消失,各地公证处遗嘱业务日渐增多,也出现了象中华遗嘱库这样的机构,让立遗嘱变得越来越简单,唯一要做的就是起草一份合法的、专业的、便于以后操作的遗嘱,这样才能满足身前安排身后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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