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长期就业岗位的公司,员工的薪资一般是随年限递增,而不是按其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上浮。假设在此员工为公司效力的整个时期,平均薪资不超过平均生产效率,那么可得出结论,这种公司的员工,在事业初期获得的收入比个人价位要低,而在事业后半段,获得的收入超过个人价位。可一旦员工的薪资超过其劳动力价值,公司为什么还会留下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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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一薪资模式,解释之一是,它的作用实际上相当于一种防止员工作弊和怠工的机制,光是在美国,员工渎职行为每年就要耗费公司数以亿计的金钱。如果公司能找到减少这种行为的方法,就可以支付给员工较高的工资,同时又赚取较高的利润。采用年限薪资制(即工资随年限增长的速度高于生产效率增长的速度),不诚实或者懒惰的员工肯定不愿意签订这样的就业合同。即便这种合同的薪资总额较高,可前几年的薪水却比其他地方要低,不诚实的员工肯定会担心,自己还没拿到后期的奖励工资,就被炒掉了。反之,诚实的员工愿意接受这种合同,他们会待在自己的岗位上长久干下去,最终获得迟到的奖金。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如果它们不对诚实的员工履行合同,以后招募新员工就会碰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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