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上购物的普及,职业打假人的活动范围也从传统的实体超市、购物商场扩展至各大购物网站、线上销售领域。虽然职业打假诞生之初对规范商家、企业的经营行为以及消费市场的净化起到一定作用,但从十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职业打假已经异化为一种营利手段。越来越多的电商企业深受职业打假之苦,正在面临不知如何有效应对的困境,对专业的法律服务需求也由此变得愈加迫切。
那么,当碰上“职业打假”,企业倒底该怎么办?
一、法律法规总结性概述
(一)国家对“知假买假”的态度、相应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016年3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二、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否是消费者?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约束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是经营者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对于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赋予其消费者地位并享有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对于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积极意义。因此,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是消费者。但是,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2016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4、2016 年 12 月 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2条: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超出合理个人或家庭使用能力范围并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否可以定为牟利呢,经营者当然要举证,但认定还是在法院)。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二)电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的法律法规、涉及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第1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安全法》
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广告法》
第55条——第66条,其中第55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4、《产品质量法》
第49条——第72条,其中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著作权法》
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6、《商标法》
第56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7、《专利法》
第63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5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8、《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0条——第32条,其中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只是简单列举了几部法律及其条文,在司法实务中还会涉及其他很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需要结合具体案件。
二、职业打假主要类型、电商企业面临的风险、应对策略
(一)食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问题
1、普通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了某种成分,打假人认为该成分系药品,不属于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亦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属于非法添加药品,因而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5条规定“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打假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受到损害,价款的10倍赔偿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但书条款之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要求价款10倍的赔偿金也不予支持。
2、食品外包装成分含量标识与实际不符、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或者在标签上宣传医疗功效,都可能有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三倍赔偿或者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十倍赔偿的风险。
例如:某一产品的理论能量值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23项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规定,应为蛋白质17g×17+脂肪23g×37+碳水化合物52g×17=2024千焦,而该产品标签标注的能量值485千焦相比,超出4倍多,有法院据此认定该产品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了打假人的十倍赔偿金额。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食品标签并不会因为标签瑕疵的错误而必然引起食品安全风险,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标签瑕疵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法院应当谨慎认定。至于是否属于消费欺诈,就应当看标签瑕疵是否足以使得消费者产生误导而购买该产品。
3、未标注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其在成品中的含量,有可能涉及消费欺诈。这类规定见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等。
但是此类标签瑕疵诉讼案件,法院自由裁量度较大,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是否支持10倍赔偿的请求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
经过特殊审批才可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某些新资源食品)未标注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极有可能会危及食品安全。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等信息关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如不按规定标示,将置消费者于误食、过量服食的危险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由此给电商企业的启示首要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确保产品质量合格、食品符合国家食品生产安全标准,有合法正规的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来源渠道;其次重视并规范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毕竟实践中在非食品药品领域,个别案件可以根据其购买物品种类及物品数量尤其是可食用类物品数量、购买商品到货即发现反映问题,主张赔偿的处理模式,购买和赔偿的频率、赔偿金额等情节综合考量而否定该打假人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物,而很多案件要初步证明该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排除其“消费者”身份仍有一定困难。所以,电商企业还须炼就一身真金才能不怕火炼。
(二)商品广告宣传
1、使用极限词
《广告法》第9条第3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发布该类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3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此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例如:电商企业在其店铺首页中用文字和图片等描述该产品或普通食品具有某种治疗作用,夸大该商品的功能从而导致他人误解并购买了该商品。可能被认定在销售该商品时存在虚假宣传而构成欺诈。对此,电商企业可以学习一下《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
(三)价格欺诈问题
很多电商企业在“双11”“双12”等时段打出“折扣”、“秒杀”等促销活动,常有“原价”、“划线价”,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价格欺诈,不得不引起重视。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第4项规定: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所以,电商企业在商品信息中标注“划线价”需要有合理依据或来源,比如是降价前的交易价或者厂商指导价,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第1项规定: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8条规定: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2条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第3条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否则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所以电商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标注的“原件”必须是近期真实发生的交易价格,切忌随意标价。
(四)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根据此次座谈会上几家电商企业反映的情况,结合实际案例,电商企业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例如:图案)印刷在自己产品上;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没有申请专利假称已获得相关专利权;
假冒专利产品(例如:外观设计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专利号,销售与其外观专利设计相近似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等等。
类似侵权行为还有很多,大多电商企业抱着其他很多同行都如此这般去经营生产,自己跟着做也没事的侥幸心理,殊不知,不规范经营背后是巨大的侵权风险,实非企业的长远之计。电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侵权,当然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侵权。比如:使用相关作品、商标或者专利时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避免销售他人侵权产品;及时申请自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专利,这不仅有利于企业打造自己的品牌,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也益于企业自我保护,为防止他人侵权保留充足证据。
打假人之所以屡试不爽,除了钻法律空子外,电商企业自身经营行为的规范性问题也是一大原因。所以电商企业在与职业打假人斗智斗勇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及早修正产品各方面可能的瑕疵,停止生产、销售明显侵权的产品,对可能涉嫌侵权的产品做出相应改正等等。
最后,建议电商企业一定要从规范自身经营做起,提高法律意识,多了解与所处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真金不怕火炼”,只有企业经营更加的规范,才不会让职业打假人钻法律之空子、得牟利之逞。与此同时,当电商企业遇到他人侵权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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