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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7点法考主观题命题思路及出题模式

重要!7点法考主观题命题思路及出题模式

作者: 厚大法考 | 来源:发表于2019-10-10 10:13 被阅读0次

    主观题复习,厚大学院派老师们还是苦口婆心的告诉大家一定要重视真题!多刷真题!为什么?因为真题是我们最好的老师,做历年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你能在刷真题的过程中感受到哪些考点是重点考点,感受到复习重心应该放在哪里....

    民法杨烁老师研究了近12年的主观题考试,总结出了法考民法的主观题主要是有这七大类型的题目。分别是哪七大类型呢?厚厚接下来详细给大家介绍,篇幅较长,建议先收藏再看。


    一、权利归属的判断题

    命题思路

    什么叫权利归属的判断题?也就是判断标的物它的权利归属归谁?关于标的物归谁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就是关于物权变动,如果物权没有变动的话,那么就归原来的权利人,物权变动之后就归后面的买受人。

    必掌握考点

    权利归属的判断题大家必须要掌握物权变动规则,物权变动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二大类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重点掌握物权法28条、物权法29条、物权法30条。

    《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30条:因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内容

    关于不动产:

    采取两种主义,第一种叫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合同有效+登记=物权变动。有三种不动产物权必须要登记才能够设立的: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房屋所有权③不动产抵押权

    第二种叫登记对抗主义,采取任意公示规则。不公示,物权仍然变动,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适用范围有:①地役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未登记亦可产生对抗效力;转让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动产: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合同有效+交付=物权变动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题

    命题思路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考试会问你,这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比如问你这个合同效力如何?结合题干让你去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针对这种类型的题目,必须把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再梳理一遍。

    必掌握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大效力,分别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你必须要把这些重要的考点要梳理清楚,而且要滚瓜烂熟。

    01-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考点有两个:

    1.根据《民法总则》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考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很有可能会考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仍然有效,不受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

    0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你要进行总结,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双方虚假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免责条款,有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是无效;

    7.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的责任,然后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这个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0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关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四个:①欺诈;②胁迫③显失公平;④重大误解。

    0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两个: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判断题

    命题思路

    法律关系的判断题,在考试中它会问你他们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曾经有一年出了一道题是一个信用卡,让你判断信用卡之间成立什么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还是是担保合同?

    关于法律关系,很有可能是合同关系很有可能是侵权关系。所以对于这种类型的题目的话,你一定要把合同的类型再梳理一遍,回去要把合同的类型梳理一遍,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关于合同关系,你必须找清楚它的主体是什么?客体是什么?然后内容是什么?


    四、权利行使的判断题

    命题思路

    根据权利的作用进行分类,有四大权利:①支配权;②请求权;③形成权;④抗辩权。

    关于权利行使的判断题的话,它很有可能会考一个形成权,最典型的就是解除权,也有可能会考一个请求权。比如说考你这个合同可不可以解除,你有没有解除权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你有解除权?

    对于这类题目,你需要回顾在合同法94条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你有解除权?另外近几年经常考的,基本上每一年都会涉及到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

    必掌握考点

    《合同法》第94条有五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有五种情形可以解除合同,分别是:

    1.当然就是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预期违约;

    3.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哪些?比如说委托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五、责任承担的判断题

    命题思路

    什么叫责任承担的判断技能?很简单,两个责任,第一个是违约责任,第二个是侵权责任。一般考试会问你比如说邻居丁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这就是考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由谁来赔偿。

    还会考察一个重要考点: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这三金能不能并用?

    必掌握考点

    01-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如果对方违约了,可以要求对方:

    ①继续履行合同;②损害赔偿;③支付违约金;④要求承担定金责任;⑤要求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0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可以主张: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②要求恢复原状;

    ③赔礼而道歉;

    ④赔偿损失

    03-三金能不能并用?

    1.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六、观点展示题

    命题思路

    观点展示题是这样子的,针对这些有争议的考点,你只要回答出一种观点就行了,对于争议的考点,可能有一种两种甚至多种观点,但是只要你回答出一种能够自圆其说就搞定了没有问题。

    比如说在让与担保之中,对于标的物有没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只要你能够自圆其说就行了。

    观点展示考点

    第一个,让与担保;

    第二个,混合担保。《物权法》176条,如果同一个债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属于混合担保,那属于混合担保的话怎么做?有三个步骤: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话,那就看有没有债务人提供物保,如果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话,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话,那么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就可以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3.如果没有债务人提供物保,由第三人提供人保,第三个人提供物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咋办?在这种情况之下,他两个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执行的时候有没有顺序的限制,可以执行物保也可以执行人保。然后物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人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七、假设处理题

    命题思路

    对于这种题目的话其实比较简单,所谓的假设处理题的话,就是给你一个假设,比如说如果进行预告登记之后,又把这个房子卖给第三人,第三人能不能取得所有权?你能够判断吗?

    考什么?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能发生物权效力,所以第三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就这么简单。

    来源:公众号厚大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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