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定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 。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
** 共同扩大的含义如何理解?
第一种观点是只有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才会造成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和构成一致行动,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会造成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减少**,不构成一致行动。
第二种观点是“共同扩大”是指影响力,而非具体的表决权数量的增加,因此共同扩大影响力既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增加也包括表决权数量的减少。
第三种观点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存在一个隐藏的法律漏洞,当时没有考虑到减持的情况。
-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其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发给深交所的《关于上市公司股股东减持股份有关问题的复函》(上市部函[2009]144 号)》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为前提。如同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并不以相关方发生关联交易为前提 。
三、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的有关规定,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为其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第(九)项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与持有该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其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属,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第(十)项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近亲属、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如无相反证据,互为一致行动人的;
鉴于自然人与其亲属的关系比第(九)项提及的“自然人所投资的企业与该自然人的近亲属”的关系更为直接也更为密切;同时,自然人股东与其近亲属的关系和第(十)项规定的情形类似,由此也可以推定,自然人与其亲属属于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
因此, 自然人与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如无相反证据,则应当被认定为一定行动人。
四、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
实务中,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等原因,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在在其控制权稳固后,上述一致行动人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那么上述做法是否可行和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74条规定,可以得出,控股股东为了巩固其控制权或者对抗敌意收购 等原因 ,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 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应该为 12 个 月 (从一致行动协议 签订之日起算),在此期间,其他投资者既不能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也不能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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