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新出台的财税法规在五月份将开始实行,而这些法规的出台将会影响到财务人员的许多工作,今天,扁鹊财院就为解读这些在五月份开始施行的财税法规吧!

1、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机动车销售发票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通知称,为加强国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作,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发票,下同)信息共享及核查工作机制,优化便民服务,并就有关工作发布通知。

2、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营改增试点运行中的混合销售、建筑工程转包、销售电梯安装服务、银行卡清算等10项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

3、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务总局于2009年初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对特别纳税调查及调整程序进行规范,至今已有8年。《办法》结合国内国际的经济环境变化及多年来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工作的经验,对2号文中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细化,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程序、调整方法等相关工作内容。《办法》还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4、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管理服务的重点大企业集团风险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

5、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并予以公告。

6、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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