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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

作者: 刘德军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3-21 11:36 被阅读0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九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 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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