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的字面意思是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所属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外国人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较为强盛的一个朝代,因为有前朝的铺垫,唐朝统治者得以在繁荣的经济和稳定的政治上实施一系列开明的对外政策。以上法条主要表现了对待异国人开明的态度。因为两个同国的异国人必定了解本国的法律,而假若他们起了纠纷,便是“知法犯法”,所以,这里的属人主义原则不仅有一定的科学性,还体现了当时唐朝对外来文化的包容性。
但是,如果是两个不同国籍的异国人发生纠纷,任取其一方的法律,未免会招来另外一方的不平衡。但若是把两国法律同时抬上台面儿,又不免众说纷纭,难以定夺。所以此时,为保证事件的相对公平,两个外国人在大唐犯法应按我国法律论处。
唐朝时期国家统一安定,经济繁荣,对其他国家和民族有着很强的吸引力,于是来大唐的人越来越多,其中以商人为主。但是随着外来人的增多和各个民族文化的碰撞,纠纷也会随之增多。此法条因时制宜,对调解民事纠纷,维护市场与社会正常运作有很大作用。
以实际情况来分析,商业中往往存在竞争和合作两种关系。而面对这大唐这个巨大的宝库,商人们的竞争往往多于合作。竞争不当的话会造成两方的矛盾,小则撂几句狠话,大则大打出手。但是由于法律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作用,人们在做出某一举动前会稍微思考一下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的后果。所以法律不仅是一种强制性的条文,也起着引导与教育的作用。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发生纠纷,由于比起唐律他们更熟悉本国法律,所以按其所属国法律判决更加合理科学。国籍相同的人熟知其国家的法律红线所以大抵不会知法犯法。由于文化、利益的冲突,更多的矛盾会出现在国籍不同的外国人的交往中。此时双方各执一词,对错不好定夺,所以属地原则更适合这种状况。以唐律来判决不仅能彰显我大国权威,还能让外国人有意识地去学习我国法律和文化,扩大我国的文化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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