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表现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表现
对于有一定美学基础或者是有一定美学造诣的人来说,我们已经知道物质美和形式美是某些快感的客观化,与直接知觉的过程有关,就一种感觉来说,涉及构造,就感觉或属性的综合来说,则涉及属性。
然而,人类的意识并不总像是纤尘不染的明镜,那样界限清楚、映象分明、屈指可数和一览无遗。
当我们的观念刚从一连串模糊不定的重要感情和散漫感觉中现出一半,还未来得及固定下来时,它便起了变化,这时,它就会由于注意力的转移和对于新关系的领会,而变成了截然不同的其它事物的观念。
不过,这种心理的流动会使得思考不可能,除非我们把某些抽象内容固定在文字上或其它符号上;这样,我们便能够从这次知觉中认出是那次知觉的重复,能够在某些反复出现的印象中认出一个不变的事物。
且,意识内容的区别和分类是知觉和悟性的工作,而这些活动所带来的快感造成了感性世界的美。
然而,我们对我们的思想的掌握不仅止于此。
我们不但构造可以看见的统一体和可以认识的典型,而且还知道它们对于当时尚未感知到的事物有着密切关系;那就是说,我们发现它们带有某种非其原有的倾向和性质,而带有一种意义或情调,并且,经过了解,我们会知道这都是其它事物和其它感情所原有的特征,以前在我们的经验中也曾与它们联系。
但是,即便这些情感联想的反响受到阻止后,仍然在我们头脑里进行,而由于改变了我们当前的反应,就给我们一心注意的形象着上了色彩。
不过,事物这样通过联想而取得的性质,就是我们所说的它们的表现。在形式或材料方面只有一种事物及其感情效果;而在表现方面则有两种事物,而感情效果则属于第二种事物即暗示的事物之特征。
所以表现可以用暗示方法使得本身平平无奇的东西显得美丽,或者它可以提高事物原有的美。
因为,在意识中,表现并不是常常能够和物质价值或形式价值分得清的,因为我们不是常常对于表现力所示意的有关观念有一个清楚的记忆。
当我们有了清楚的记忆,例如见到某个以前常去的园林,我们就清清楚楚自然而然把我们的感触归因于回忆,而不归因于它所美化的当前现实。
因为,这样的话,于这里有一种快感的复苏,而且体现在本身也许平平无奇的眼前事物上,那是显然的和公认的事实。
假如分析异常清晰,这反而会阻碍综合,因为我们会完全转到被暗示的对象上,以致使我们的快感被体现在对那对象的回忆上面,从而忽视了富于暗示的感觉,结果眼前对象的表现力也不能使它显得美。
这样吧,举例来说,一个已故朋友的遗物因触景生情可以被看作是珍贵的,但并不就变得很美。
它的价值只限于回忆的形象上;这些形象未免太清楚了,不让任何价值失散于我们意识的其它方面,从而美化我们所目睹的事物。
我们可以如此坦白地说:“我爱屋及乌而已。"
只要这种分裂还存在,事物的价值对于我们就不是美感价值了。
然而,我们的记忆只要稍为模糊些,就往往使得事物具有美感价值。
假使过去的形象逐渐隐退,假使它们留在心中仅仅像一线暗示幸福的光辉笼罩着眼前的景物;那么,这景物即使本身空虚而乏味,也会有一种深刻而亲切的魅力;我们甚至乐于欣赏它的凡俗。
我们就不会欣然承认是“爱屋及乌”;我们反而说:"我爱这片风景,它对我有一种说不出的吸引力。”
而那时,回忆的宝藏业已烟消云散,现在为那取代它们的景物镀上金辉;它们在赋予这对象一种表现力。
因此,就其起源来说,表现和物质价值或形式价值之区别,正如习惯和本能之区别。
如果从心理学来说,两者都是一定刺激所发射的愉快的光辉;从心灵方面说,两者都是合并于一个对象中的价值。
然而,一个观察者若从发展上来看心灵,就不难见到,在前者是一种经验的残留,在后者是一种天赋癖性的反应。
况且,这经验一般是值得回忆的,所以表现所赋予它的魅力的外在根源,即使对于它所从出的意识也十分清楚。
例如,一个字往往只靠它的意义和联想而显得很美,但是有时候这种表现力的美还会加上这个字本身的音乐性。
所以,在一切表现中,我们可以区别出两项:第一项是实际呈现出的事物,一个字,一个形象,或一件富于表现力的东西;第二项是所暗示的事物,则是更深远的思想、感情,或被唤起的形象、被表现的东西。
这两项一起存在于心灵中,它们的结合于这时便构成了表现。
假如价值完全在于第一项,我们便没有表现的美。
比如,阿拉伯纪念碑的装饰性的铭刻,对于不识阿拉伯文的人是不可能有表现之美的,它们的魅力完全是物质的或形式的美。
或者,假如它们有一些表现力的话,那也是凭借它们可能暗示的思想:例如,建碑者的宗教虔诚和东方警句,他们的世界之超然脱俗。
然而,甚至这些联想也不能唤起与眼前形象合而为一的一种快感,这不过是我们的迷惘的幻想,而不是对象引起的深思。
并且,这些卷轴形的图案还是毫无表情的,虽然它们的形状可能给我们唤起另一些事物的有趣的幻觉。
而这两项未免太不相干了,每一项的固有价值仍然与另一项的截然不同。
诚然,在这里没有可以目睹的表现,虽则可能有一些零星散漫的暗示。
真的,假如表现只是由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外在关系构成,则一切事物莫不具有表现力,可是千篇一律,空泛而不可捉摸,且,墙隙里的花朵就会和凯撒的胸像或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表现同样的意义。
其实,最终,这些东西的特殊表现力在于每人心中与之有关的思想范围;例如,我的话所表现的思想,就是它们确实在屏幕前的你心中唤起的那些思想;但是它们也许对甲比对乙表现更多些,对我比对你表现得更多或更少。
不过,假如我的话并没有在你心中唤起我所想的东西,我的思想就还是不曾表现;你的聪明才智也很有可能在我所说的话中发现我从未梦想过的成千条道理之中。
所以,表现依靠两项的结合,其中一项必须由想象来供给;但是心灵所没有的东西,也就无法提供了。
因此,总体来说,一切东西的表现力是随着观察者的理解力之强弱而增减的。
然而,如果表现要成为美的一个因素,它当然必须满足另一个条件。
我可能看出一件事物的关系,我也可能完全了解这件事物,但是我对它却无动于衷。
因为,没有快感,也就缺少美的本质和原质了。
说到这里,我们已经知道,即使单有快感也是不够的;例如,我可能收到一封充满了最快乐的消息的书信,但是我不一定觉得这封信的纸张、字迹或风格是美的。
以至我扰乱了我最初的印象,而会以它们唤起的感情弥漫于字里行间,就在我所听到的话中感到无限快慰和甜情蜜意,那时候这封信的表现力才构成一种美;我仿佛听到“一切荣光归上帝”的歌声!
第二项的价值必须合并在第一项之中,因为表现的美,正如物质的或形式的美一样,是对象所固有的,不过它依附于对象不是由于知觉的单纯作用,而是由于从它联想到更深远的事情,由于以前的印象所引起的思索。
而最终,我们为方便计可以用“表现力”这个名词表示一件东西所具有的一切暗示能力;用“表现”这个名词表示表现力所促成的事物的审美变化。
因此,表现力是经验賦予任何一个形象来唤起心中另一些形象的一种能力,这种表现力就成为一种审美价值,
因而,也就是说,成为表现,如果这样唤起的联想所涉及的价值归并进眼前对象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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