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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的效力如何?其起诉债务人,能否视为已

债权转让中,受让人通知债务人的效力如何?其起诉债务人,能否视为已

作者: 刘德军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9-01-17 22:45 被阅读0次

一、问题提出及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未通知,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这里所谓的不生效并不是指债权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不生效,换言之,是否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要件。这里的意思是说,在通知债务人之前,如果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对原来的债权人清偿,仍可发生清偿的效力。相对的,虽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务人已经得知有债权让与的情事,而自动地向受让人给付,鉴于受让人乃真正债权人,故而债务人对其给付,当然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鉴于此,前述条款规定的目的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债务人而设计之对抗要件。

即使如此,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还是有义务通知债务人,避免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对原债权人进行给付。在实务中存疑的是如果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其法效是否等同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如果受让人主张其起诉债务人相当于已通知债务人,即债务人的起诉行为,能否视为已通知债务人呢?

就第一个问题,《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台湾《民法典》第297条规定:“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不生效力。”显然,无论是原债权人还是受让人均可以通知债务人。实务中,大多数法院也倾向性认为债权人及受让人均可以通知债务人,其法效相当。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不过2007年北京高院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第20条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二、相关案例

1.杜宏南与呼和浩特市星美国际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内04民终2917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7.20

赤峰中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错误清偿,应现实需求,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应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法律规范并未界定通知的主体一定必须为债权人,不应对法律进行扩大性解释,否认债权受让人通知的效力,受让人杜宏南履行债权让与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2.朱长忠、孙圣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皖11民终1478号,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8.01

滁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至于是债权人通知还是受让人通知,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受让人作为权利人,其通知债务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3.王云与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4)绍越袍商重字第1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5.02.15

越城区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是对债权人设定义务,但对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事实上正因为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未按该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致使被告不能确信转让事宜,从而导致本案诉讼发生。

4.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华高新染整(嘉兴)有限公司、戚伯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嘉秀王商初字第361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7.14

秀洲区法院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通知,如由受让人通知的,债务人不持异议,且得到债权人的认可的,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未经得债权人认可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也不发生效力。

5.樊忠、陆士平等与江苏省盐城肉联厂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5.08.01

最高院认为,鼎王公司在本案中成为原告系基于其与樊忠等三人于2013年9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受让樊忠等三人的部分债权,虽然该债权转让之前并未通知债务人盐城肉联厂,但是,本案正式开庭时,鼎王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该起诉事实实质即通知了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规定的要求,故该《协议书》在四名原告的起诉状送达盐城肉联厂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6.邓卫红与黎泰成、李臻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15)章民三初字第2062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8.18

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邓卫红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三被告,可以视作本案债权的让与已通知三被告,原告邓卫红与被告黎泰成业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7.衡水金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晋民申2039号,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2.11

山西高院认为,基于金菱公司主张其诉讼后,一审对潞阳祥升公司的应诉手续的送达,是以诉讼方式对潞阳祥升公司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因于法无据,认定金菱公司在诉讼前未尽到通知义务,并无不妥。金菱公司坚持主张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未提出有力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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