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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探究。作者谢旭阳

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探究。作者谢旭阳

作者: 淡定秋菊 | 来源:发表于2019-05-13 12:41 被阅读0次

    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探究(1)

    原创: 谢旭阳  久洋之法料  今天

    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若干问题探究

    谢旭阳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互联网广告应运而生,异军突起为商业广告发布的主要形式,我国因之迅速跃升为全球第二大互联网广告市场。2015年《广告法》修订时,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由于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互联网广告监管一直是难点。“互联网+”时代到来后,社会舆论对互联网广告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面临空前压力。《广告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了部门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殊问题对其行为规范、证据固定、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制;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合作在杭州设立了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自2016年9月1日投入试运行,2017年9月1日正式启用,实现了对全国46个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1004家重点网站及百度、盘石、蘑菇街、贝贝网等4家广告联盟和电商平台广告数据的SDK监测;开设了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举报投诉受理平台,统一受理、分流、协调、指挥全国的互联网广告违法的举报、投诉,应对互联网广告无国界无行政区域特性,“看得到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到”的现象,并不时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有力地打击、遏制了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但由于互联网广告信息海量,发布便捷,形式多样,违法广告也容易藏身其中,且隐蔽性强,变化快,客观上无法实现全方位全时段无遗落的监管,互联网广告的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罚难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何在执法实践中克服、解决这些难点就成为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一项艰巨任务。

       

        第一节  违法互联网广告的发现

      《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为此,违法广告发现的主渠道是监测、举报、投诉,当然通过信访、部门转办等途径也可会有所发现。

        一、广告监测是主动作为的广告监管行为

        广告监测是广告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广告监管主动性、预见性、及时性的有效措施,主要包括广告资料的采集汇总、违法线索的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固定、监测结果的交办处理等。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自2017年9月1日正式启用以来已采集发布广告信息10.6亿条次,发现违法广告23万条次,上报国家工商总局违法案件线索4740批次,全国互联网广告的违法率从开展监测前的7.1%降至1.98%;从试运行期间全国400家主要网站为基础,积累经验,逐步拓展覆盖到46个副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1004家重点网站以及百度、盘石、蘑菇街、贝贝网等4家广告联盟和电商平台。监测数量从以往每月637.50万条次提升到现在每月6812.68万条次,提升9.69倍。在监测方向上,确定将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房地产、收藏品等领域广告作为监测重点;2018年将推进互联网广告监测系统二期建设,完成移动互联网监测系统构建,提高互联网广告异地监测能力,1000家日常监测网站将拓展至2000家,动态监测网站将拓展到15万家,按照国家工商局部署不断延伸范围,拓展监测覆盖面。

        然而众多互联网新生中小媒介的不断涌现、日新月异,以及其海量数据、精准投放等特性,使得以全国重点商业网站为基点不断向外拓展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要实现对全国互联网广告全网络全时段无遗漏的监测也是不客观的,并且《广告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是针对国家工商总局、省级局、市地局、县级局四级工商部门及履行工商部门职责机构设定的职责。此前,各级工商机构都已依据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开展了各种媒体的广告监测,互联网广告出现后各地也逐步探索将其纳入各自的广告监测视野。2015年《广告法》实施之后,履行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就成了法定职责,依托全系统力量开展互联网广告监测便成为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实施广告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

        理想状态的广告监测模式应该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开发全国统一的广告监测系统软件,以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的大数据为依托,以各省、市、县局乃至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所)为互联网广告信息采集操作点,实现违法互联网广告的无区域全国统一采集监测、统一固定证据、统一指挥分派。但在理想状态的全国统一监测系统未开发出台前,各地利用通用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功能也做了不少工作的。因为通过通用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功能触发的互联网广告恰是在消费者最需要此方面信息的时候出现的,这时的广告信息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最深刻的,这时的广告信息如果虚假或者违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也将是最严重的,魏则西即是在如此境地下上当受骗的。故此,通过通用搜索引擎、垂直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搜索功能也可以收到不错的互联网广告监管效果的。

        互联网广告监测关键词例举(仅供参考)

    1、医疗广告监测搜索关键词例:医疗、医院、医治、门诊、诊疗、治疗、治病、诊疗、主治、口腔、牙科、美容、整形、医科大学、医科大学附属、医学院、医学院附属…

    2、医疗器械广告监测搜索关键词例:医疗、医疗器械、器械、器具…

    3、药品广告监测搜索关键词例:医药、药品、药、功效、主治…

    4、保健食品及食品广告监测搜索关键词例:保健食品、保健、食品、酒类、酒、饮料、饮品…

    5、投资理财广告监测搜索关键词例:投资(尤其:文化投资、科技投资)、理财、增值、升值、收藏、藏品、金融、融资、贷、币、金融服务、金服…

    6、房地产广告监测搜索关键词例:房地产、房产、地产、置业、物业、住宅、厂房、商铺、店面…

    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搜索可以借助百度、360、搜狗、必应(Bing)等常用的中文搜索引擎,及天猫、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搜索引擎。

    搜索时以“行政区域名+ 关键词”模式进行,关键词可以设置2-3层,对于同一组关键词搜索时要多刷新几次,有的开始1-3次是不出现的。微信上广告信息可以借助搜狗搜索引擎搜索。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不到的信息不等于不存在,如百度仅将其数据库中90%—95%的数据提供搜索,所以建议做互联网广告监测时,尽可能通过多种搜索引擎去做。

    对于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应当根据属地实际情况每月安排进行,应采取重点热点监测与面上抽查监测相结合、定期监测与不定期监测相结合、PC端监测与移动端监测相结合,以避免因违法分子探测到监测规律而规避监管。监测重点应放在辖区内的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视频类网站、电子商务类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设网站发布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的互联网广告。对于已经多次出现违法互联网广告的网站、网页、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测名单,实施重点监测,增加监测频次。发现的违法互联网广告线索,应及时制作广告监测报告分派、通报相关监管机构查处,必要时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和执法建议;可以根据监测情况发布《广告监测警示》,促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加强广告自律审查避免广告违法违规,督促潜在违法者及时纠正违法广告行为,提醒消费者防止上当受骗,鼓励社会大众举报投诉违法广告发布行为。

                  广告监测线索报告

    ×广测个字【201×】××号

    广告名称:过年××最暖的地方,玩一整天都不累!超15000m²的现代休闲广场,爽!                                           

    广告类型:休闲娱乐服务广告

    广告发布者:××玩乐IN××微信公众号

    广告发布网址:http://mp.weixin.qq.com/s?timestamp=××××266778&src=3&ver=1&signature=dWT9F5x8JtYAhsPHVFTy-iD1kODW8pgsEMMOpceThfdrGhPYfKPUFnQPBlgFIEpXnEhi02ROWV6Dmr51afAYanaPgUBUrVq1FkWzwNx5IDu0d-nxdAFNC*oYcEh8chpMdrn8X97JBjH9rITdGpf6Mu-wU4glF2dnOQEOrEDt-BQ=

    广告发现时间:201×年2月22日10点

    涉嫌违法内容及依据:

    “还有几个汗蒸房以蒙古包的造型打造而成,最高温度可达60°,可扩张毛细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纯天然黄土能迅速消除疲劳,缓解皮肤病,过敏性皮炎等皮肤症状”等文字,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以上涉嫌违法线索仅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执法参考。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过年××最暖的地方,玩一整天都不累!超15000m²的现代休闲广场,爽!休闲娱乐服务广告资料复印件2页。

                                                            ××市广告监测中心

                                                              201×年2月22日

    二、举报投诉是发现违法互联网广告的重要途径

    基于互联网广告的定向精准投放技术,其展现的广告也呈现“千人千面”的特点,不同的消费者由于各自的浏览习惯、消费爱好、购买习惯等方面的不同,即使在同一时间同一媒介的同一位置看到的广告也常常不同的。没有这类“千人千面”定向精准投放广告接受者的举报投诉,再尖端的技术恐怕也难以将这类广告一一监测搜索到位的,这也就使得举报投诉成为发现这方面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甚至可能是唯一的途径。况且,互联网上的广告数量是惊人的巨大,据有关方面估算,目前我国每天互联网上的广告信息大约有10万亿条次,再强大功能的广告监测搜索设备也无法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大数据本身就意味着会有遗漏;再者每天不断涌现的新加入的互联网广告媒介也不是即刻能够进入到广告监测视野的。故此,《广告法》实施后,针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投诉急剧增加,成为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发现互联网违法广告的重要途径,以致产生了专业从事互联网违法广告举报投诉活动的职业举报人。

    一方面职业举报人对互联网违法广告的举报投诉,对遏制了互联网违法广告的出现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由于职业举报人的趋利性、专注于“最高级”“最佳”等带“最”字的绝对化用语以及其借国家公器施压被举报人实现个人牟利目的等种种恶劣操作而引发国人对这一群体的厌恶、诟病。一些不良的职业举报人也更借《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要挟广告监管执法人员,逼迫广告监管执法人员施压被举报投诉人就范满足举报人的私欲。虽然有弊端,但不管如何,我们不能“把洗澡水与孩儿一起倒掉”。

    《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里的“七个工作日”,按照《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多种方式,应当根据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况处理。例如,若投诉、举报的问题较为简单,事实清楚,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予以解决;若问题较为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可以先受理立案;若投诉、举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若投诉、举报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可以告知其向有权部门举报、投诉。但无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均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据百度百科解释,举报,指检举,报告。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而言,举报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现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要求予以查处的行为。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举报人。投诉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自身权益被侵害,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涉案组织、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主张保护其自身权益的行为。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利害关系”应该理解为“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多数情况下,举报人与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因而是不具有复议诉讼权利的。刚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认为职业举报人与因举报发动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为“这些与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系或者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关联的‘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降低门槛之机,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被投诉机关无论作出还是不作出处理决定,‘职业打假人’等都会基于施加压力等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这些人为制造的诉讼,既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其他公民正当的投诉权利受到影响。”同时又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国家工商总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或者消费者举报经营者违法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案处理。”简单地将举报、投诉二者合一,不仅行政执法机关无法正确依法处置,当事人自身的相关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为此,对于工作中遇到的举报、投诉合二为一的举报投诉函,应当联系当事人要求其依法分别提交,否则仅能作举报处理,因为不如此无法为之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会导致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违法,当然当事人书面明确要求受理机关将举报投诉函转告被举报投诉人的可以考虑除外,但仍然必须将举报、投诉分别按照其各自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而且投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提供其合法权益因被投诉行为受到实际侵害的证明材料。对于《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将投诉人一并纳入保密范围的做法,属于事实不能情形,因为保密不仅意味着对公众保密,也意味着对被投诉、举报人保密,但只要一进入投诉处理程序,投诉的具体事项一挑明,投诉人、被投诉人一接触,就不存在秘密了,所以这个法律条款表述是有问题的,事实上保不了密的,但实践中必须将对社会公众的保密严格落实到位。

    三、随机抽查是广告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公布了工商系统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广告违法行为检查是其中的一项抽查项目,各省级局也紧随着出台了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项目名称为“广告违法行为检查”,由于一者被抽查对象是否有广告经营发布违法行为尚需通过抽查之后才能获知,抽查中没有发现广告经营发布违法行为也未尝不可能;二是抽查范围并非针对尚不可知的广告经营发布违法行为,而是要在全部抽查时段的广告经营发布行为中去检查发现其是否曾经实施过违法广告经营发布行为,故此,笔者认为应称 “广告经营发布行为随机抽查”更妥。

    1、抽查内容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据此,对广告经营发布企业,应当通过以下四方面内容抽查以确认其是否全面履行了《广告法》规定的上述义务:

    (1)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即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已经分别制定实施;

    (2)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即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是否已经得到全面的遵守及执行到位,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有登记在案,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都齐备,业务档案是否都保存齐全;

    (3)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已经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即抽查到的每单广告业务该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查验的证明文件是否有了,广告内容是否有虚假违法情形,广告内容虚假违法情形是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是否已经拒绝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即在抽查中是否还发现有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业务。

    由于《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因此,对于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在上述四方面内容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抽查其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等内容,《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业已作出明确规定。

    2、抽查比例

    双随机抽查,是一种事后监管方式,是事后抽查相应比例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审查其之前承接广告业务是否已经履行了《广告法》规定的义务,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发布广告,以事后倒查的方式约束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促使其严格履行《广告法》规定的义务,审慎做好每一单广告业务的审查、核对,努力争取将来抽查时没有违法广告被发现,因为一发现违法,就意味着可能要被处罚,企业信用要有污点了。

    从监管目的的实现来说,当然是抽查比例越高发现违法的概率越高,社会上的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可能性也越高,但行政执法也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包括了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最关键的是人力成本——即广告监管机关现有执法人员配置情况下是否能够顺利承担抽查工作量,应根据检查人员的数量确定合理的抽查比例。由于广告经营发布行为抽查的抽查对象比企业年报对象少,因此这个比例应该要比企业年报抽查比例高一些,可以在10%以上,上海市工商局2017年8月组织的该市范围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情况随机抽查比例为80%。检查人员要以属地为主抽出,否则行政成本很高,交通、食宿等保障也会有难度。

    对于广告经营发布行为随机抽查,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抽查指标需要依法由抽查机关事先确定,否则风险巨大,这就是对被抽查对象的广告业务的抽查比例。由于广告经营发布行为随机抽查需要核查被抽查对象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这就决定了其是一项实地检查,并且需要对被抽查对象的已经完成的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这只能通过对被抽查对象的广告业务档案的检查来完成,而广告企业的业务量,少者数十上百件,多者成千上万件,全面检查显然不可能,只能是抽查,这个抽查的比例必须依法依职权由抽查命令发布机关事先确定,否则如由抽查人员自由确定的话,随意性太大,抽查人员的履职风险也难以承受;因为抽查非普查,概率的存在出现漏网之鱼是必然的,甚至大鱼从手中漏过都是极可能的,必须有明文的制度规定,保障决策、执行、检查人员的履职安全!

    3、抽查要求

    对于抽中的每一家被检查对象,都需要从“质”与“量”两方面对其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认真审查。

    首先讲“量”的方面——即审查被抽查对象履行义务的数量表现状况。第一步需要查看被抽查对象有无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的制度,第二步是查看其是否规范作为,即是否每单广告业务都有登记、审核、建立档案保管留存,而且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广告发布结束后的2年以上(依照《民法总则》规定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需保存3年)。应当审查其在法律规定追责时效内所承接的广告业务有多少单,其中商业广告多少、公益广告多少、其他非商业广告多少。这个需要被抽查对象事先自己列出清单,然后审查人员可以从税务发票开票情况、企业财务账册、银行款项往来等方面入手审查其商业广告笔数的真实性,必要时可以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向税务机关、被抽查对象开户银行调查核实被抽查对象的实际广告业务情况。如果数量上出现不一致,理论上讲即有不健全的嫌疑了。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审查其“质”的方面表现,即被抽查对象履行义务的质量状况,这应该是广告经营发布行为抽查的重头戏。

    (1)要审查其建立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之后的实际流程如何操作,尤其是有无设立广告合法性审查的环节。没有就是没建立,制度、流程有缺陷或者履行不到位、不正常,都可能构成不健全。如100单业务有99单档案,也有不健全问题,当然情节有轻重之分。

    (2)广告业务档案中有无审查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证据资料。这方面至少应当包括广告主的身份证明、有关许可证明、广告内容方面的证明等材料,有广告代理的还需要代理人的相关身份证明、许可证明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日常生活经验常识等常规要求,判断被抽查对象向广告主索取的资料是否足够审查、核对所承接广告内容与形式的真实、合法。这是判断其广告相关制度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指标。

    (3)广告内容是否合法。要审查判断所抽查到的广告档案,其内容、形式有无违法。有违法情形存在就是制度可能不健全的一个表现,这里需要进一步分析违法原因,判断其是否履行审查核对义务到位,是否属于具有一般理性的普通人即能判别的违法信息,作为审查判断其广告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成效,是否对广告违法具有应知、明知情节,以及下步是否应当依法立案查处的基础。

    4、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检查后,检查人员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检查获悉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违法情节轻微等情形并能当场纠正的,告知广告企业直接予以纠正,并记录在案;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105号)规定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这里的“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类结果与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抽查不相关,其他六种结果都是有相关的,应当依照执行的。但“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与“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的适用情形应当由省级局制定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对于“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应当适用于轻微违法及轻违法可以及时改正的、非严重违法且公示前能够改正到位的、违反广告管理规章规定并可以及时改正的三类情形,其余则应当都归入“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转交办案机构依法予以立案调查,通过行政处罚程序调查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5、抽查准备

    为强化对广告经营发布行为抽查前述重点环节的印象,故将对抽查准备工作的思考放到本节的最后部分来倒述了,这也可能方便与前述事项的对照了。

    抽出被抽查对象后,抽查人员应当对该对象已有的信息资料进行查询、收集,如被抽查对象的过往广告监测情况、广告案件查处情况(之前的违法记录情况)、使用广告媒介情况以及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先通过税务机关查询、了解被抽查对象的税务开票情况、数据等。

    抽查人员应当事先与被抽查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档案资料及二年内的广告业务清单目录等,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届时到场配合检查,如此可以方便被抽查对象有充分的时间归集、准备档案资料,整理广告业务清单等。

    研究确定抽查预案:怎么查、查什么、需要谁协助(如需到税务机关调取发票开具记录数据)、如何抽查广告业务档案——确定比例原则及随机抽取档案方法规则、抽查人员之间的分工等等。

    四、信访、转交是有力补充

    现实中还存在来信来访、通过电子信箱等渠道反映互联网违法广告线索的情况,以及有关机关在相关执法、司法等公务中发现违法线索转交查处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对于从信访渠道、信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发现转交等渠道的违法互联网广告线索,必须自收到转交、移送、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回复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途径、方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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