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简述行政立法的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具有一定权限的国家行政机关;
2. 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联系的事务;
3. 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规律规范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42.简述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①不可抗力。②第三人过错。③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43.简述我国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我国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从法律对行政行为的规定和要求来看,各类行政行为有它们共同应当符合的要件,也有各自特有的一些条件,前者称为一般要件,后者称特别要件。这里只就一般条件作如下叙述:(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44.简述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5.简述国家机关的特征
(1) 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 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 具有相对独立性、适应性和创造性;(4) 具有统一性和阶层性;
(5) 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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