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简述我国行政指导的特点
(1)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均有与行政指导有关的规范条款。
(2)自实行改革开放,特别是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方针以来,国家开始重视对行政指导的立法规定,不过这些规定的绝对数量还不多,在整个法律规范中仅占很小的比例。
(3)这些规定主要涉及经济管理部门和某些社会管理部门的管理领域。
(4)这些规定往往较为原则、简单,在理解上的伸缩性相当大,至今尚未正式使用“行政指导”这个提法。
(5)立法对行政指导的程序鲜有涉及。这反映出我国多年来立法领域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
37.简述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
(2)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中被裁决者与裁决主体地位平等,在行政复议中,申请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对等。
(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相同,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的范畴。
38.简述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使的职能也不同。行政裁决主体是行政机关,行使的是依法管理社会的行政职能;行政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行使的是运用审判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职能。
(2)行政裁决调整的范围限于法律有特别规定且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审判则调整着法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和附带于行政诉讼的民事纠纷。
(3)两者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不同。行政裁决比较简便灵活,而行政审判则严格规范。
(4)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并非终局裁决,而行政审判体现的是最终判决。
39.简述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即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
(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0.简述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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