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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是否受民间

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是否受民间

作者: 35bfd320650a | 来源:发表于2023-04-21 23:37 被阅读0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不适用一般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但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上限不超过年利率24%,理由如下:

    (一)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会议纪要》)第51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第333页)对“《会议纪要》的第51条”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认定指出:“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原则上说,凡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畴。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和精神,要区别对待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和利率标准。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 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关于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第1670-1671页)”对《民法典》的第746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作出了理解与适用的指出:“融资租赁具有典型的融资属性,如何确定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司法实务的常见问题。.......结合以上两条意见的内容,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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