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十年看婆,十年看媳”,前十年婆婆怎么做,后十年媳妇就会怎么做。然而现实中,婆媳矛盾比比皆是,当婆婆老了以后,常会倚老卖老,提出让儿媳赡养自己,儿子甚至会站在母亲一边,劝说妻子“以德报怨”赡养公婆,此时,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其中,上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虽说女方已经嫁入男方家,管公婆叫爸妈,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要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毕竟儿媳不是由公婆养大的,老了却让儿媳承担赡养义务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然后,儿媳对公婆虽然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在家庭关系中,儿子是父母的第一赡养义务主体,儿媳对公婆仅具有一个笼统的协助义务,比如帮丈夫暂时照看年迈的公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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