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兄---南京市民,前些年将一家人的积蓄存到江宁某储银行,10年后连本带息243万元。可当他需要用钱,到银行去取,被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拒绝,说“卡里面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李兄顿时蒙圈傻眼,平复情绪后要求银行赔付,银行不但不赔付,却反问李兄:“客户存款有查询义务,自己把钱存在银行,为啥不经常查询余额,为啥不查询存单真假?”我去, 这服务话术和态度,过分不?无奈之下,只能报警和起诉,并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和困惑……
01、李兄的遭遇
2008年,李兄为了帮助时任银行行长的朋友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出于好心,将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李某、陈某、胡某)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
在之后的10年里,为了让其朋友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他所存的135万元储蓄款一直未取出,每年都会连同当年利息再存入该银行,时某宁会给李兄存单记录。
2018年,距离第一次存款时间已达10年,李兄存折上的存单信息已满屏,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在当年12月,因家里要用钱,才发现钱取不出来了。报警后发现,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外,存折上其他存取记录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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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法院的判决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是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时某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二、责令被告人时某宁退赔被害单位银行人民币2430109 元。
原行长时某宁被判刑后,李先生一家人为讨回存款,提起民事诉讼,将涉事银行告上法庭。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李某等人将存款交付给时某宁,由时某宁开设储蓄存折账户,并由时某宁办理款项存取,存折均加盖有银行的印章。李某等人有理由相信时某宁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与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法院判决:银行返还储户存款。
03、银行的态度
邮储江宁支行不服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有误,不愿意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一直在上诉。
银行认为:时某宁与李兄之间不构成储蓄合同关系,系委托时某宁处理,且原告(李总)长期不查询不符合常理。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果原告(李兄)自身存在过错,应当由原告以及时某宁承担损失。
04、李兄的态度
对于邮储江宁支行的说法,李兄并不认同:“这么多年过去了,钱拿不回来。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银行可以先行赔付再进行追偿,不能坑储户的钱。”李兄说,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17日,该案重审经历了6次庭前会议、调解和合议庭开庭,至今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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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网友的热议
网友说:储户在处理自身存款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此应自行担责。 那条规定是这样的?存了钱要几天查询一次为正常?那假如第二天就查询到问题了,银行会不会说你怎第一天的下午或第二天的上午不查询呢,以此类推,储户的钱不就全完蛋了吗?甚至银行可以这样说:你为什么要把这么多钱存银行而不自己保管呢?这不正常啊,把自己的钱交给“别人”保管。真正好笑!
网友说: 说银行抢不合适。这个是银行的员工利用职务的漏洞和便利制造假存折信息偷偷把钱挪走了。但是这个员工是银行的人,所以银行确实有部分责任,主要责任还是这个银行员工的职务犯罪,钱应该他来赔偿。 如果只有银行赔偿的话,会让一些人胆子更大,反正就是坐两年牢,几百万就挪走了。甚至还会有一些串联,甲和乙是熟人,甲是银行员工,缺钱就和乙串联起来存款一百万,实际上就是假存折。真在的钱甲转走用掉了,乙以这个理由找银行要钱。你看判一两年就得一百万。
06、我的观点
我觉得这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却搞的复杂化,过程有点绕,无端让百姓担忧自己的存款安全问题:
第一,时某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属于银行内部的事,与储户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时某揽储也在其职权范围之内;
第三,时某为储户李兄出具了加盖银行印章的存款凭证。
以上三点足矣证明,时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查询核验存款凭证太不合常理。这种事情出现,是银行管理问题,绝不能推卸责任,耍无赖,拒绝赔偿,而应多从自身管理上反思总结、完善监督流程,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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