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应用荣格关于“内倾”和“外倾”这些气质概念时,我们常能看到同样的混乱。喜欢外倾的人趋向于把内倾形容为抑制的神经过敏的;而偏好内倾的人则把外倾形容为浮浅、缺乏毅力和深度。这种谬误在于把具有一种气质的“好”人与具有另一种气质的“坏”人相比较,并把价值上的区别归因为气质上的区别。
我认为,气质和性格的混淆,很显然地影响了伦理学。因为它导致了对那些主要气质不同与我们的人种的谴责,它还迎合了那种假定性格的区别在感受上与气质的区别一样不同的相对主义。
为讨论伦理学理论之目的,我们必须求助于性格的概念。这一概念既是伦理判断的主题,又是人类伦理发展的目标。这里,我们必须首先澄清传统上混淆这一概念的原因,这种混淆主要是没有区分动力性格概念和行为性格概念。
二、性格
(一)动力性格概念
在过去和现在,注重行为取向的心理学家都把性格特性当作行为特性的同义语。从这种立场出发,性格被定义为“一个体所特有的行为型式”,而其他作者如W•麦独孤、R•G•高登和克雷奇默尔则强调性格特性的意动和动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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