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有新规(五)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1-22 10:08 被阅读0次

    今天来研究一下第二条。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作为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能够返还的彩礼的范围,即“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

    1.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未共同居住的,交付的彩礼可返还也应返还;

    2.仅办理婚姻登记,但并未共同居住,交付的彩礼也可返还,毕竟很多人把登记作为一个法律要件,而不是将其作为婚姻的实际;

    3.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居住一定时间的,一般不支持彩礼的返还请求;

    4.未办理登记,但已共同居住一定时间,交付的彩礼视具体情况可返还。

    也就是说,是否结婚登记并非彩礼返还的必须考虑的要件,同居才是要考虑的事情。

    该条并未扩展深究列举或阐释说明,也未对相关行为的辨析确定做标准化的规定,主要原因应是涉及到彩礼的纠纷中,是否属于诈骗由刑法来确定,而其他类似行为一般不宜追究过甚,返还即可,连合同法中的资金占用费都不支持。

    此外,该条或者说全篇以“一方”“另一方”为主体名词,这就是实务中讨论的彩礼到底是谁给的,彩礼给的是谁这个主体确定问题。

    法律关系上,该规则本身是调整需要结婚或者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而按照传统的彩礼习俗,一般是男方给女方家长的,但若是直接采用男方与女方的称法,则于实务不符。

    实务中,彩礼多是由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的,这两方本不在婚姻关系范畴之内,若采用男方与女方的说法,一方面有性别差异问题,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彩礼主体的适用范围,与实际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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