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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申报要点:加工贸易进料成品退换注意事项

退运申报要点:加工贸易进料成品退换注意事项

作者: 关务之邦 | 来源:发表于2019-10-11 08:08 被阅读0次

    保税货物出口成品需要退回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账册下按“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如果手(账)册核销了,保税货物因质量问题需要退回维修,可以用“修理物品”方式进境,维修好后再出境。

            三、如果手(账)册核销了,保税货物因质量问题、全新未使用过的原状退回,不再办理出境,可用“退运货物(4561)”进境,一年之内的征免为“全免”,超过一年的,征免为“照章征税”。

            四、如果要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请注意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大的方向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部分商品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进口时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由于原出口的商品可能是符合国际标准的,如欧、美、日等的标准,重新进口时,如果是法检货物,可能不符合国内安全使用标准,是不能进口的。如果是非法检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案例

            某公司由于账册已核销,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该商品是法检货物,属于3C目录外。该单无纸化申报并交税放行后,海关抽中查验,经查验,产品不符合国内销售标准。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要求做直接退运处理。

            在关检融合前,企业先向商检局申报进口通关单,说明是原出口货物,承诺不在国内销售,商检局出具通关单。企业再用“进料成品退换”、“一般贸易”或“退运货物”的方式进口。

            关检融合后,如果用一般贸易进口,没有布控查验,直接就可以放行。但遇到查验,海关认为产品在国内不能使用,不符合进口安全标准,要求直接退运回去。这个产品HS编码是8544422100,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附:退运货物(4561)办理指南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此监管方式适用于一般退运货物

    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报关单申报时需上传的随附单证):

    退运进口货物:

    1.进口报关单、退运协议、发票、装箱单及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2.退运中请报告(注明原出口货物及退运进口货物的基本情况,退运原因,原出口放行日期,中检证书编号、有无办理未退税证明或者已补税证明及其编号,预计退运进境时间);

    3.原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

    4.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进)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原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主管地国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6.货物照片(标注对应报关单号、项,必须能看到品牌和型号);

    7.企业注册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退运进境,中检证书号,退运原因,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编号

    退运出口货物:

    1.出口报关单、退运协议、发票、装箱单及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2.退运申请报告(注明原进口货物及退运出口货物的基本情况,退运原因,原进口放行日期,预计退运出境时间,进口税费是否已缴納及需向海关申请退税);

    3.原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税款缴款书;

    4.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原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水路运输情况下需提供货物在场证明;

    6.货物照片(标注对应报关单号、项,必须能看到品牌和型号);

    7.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报关单备注栏填写:退运出境,中检证书号,退运原因。

    “进料成品退换”需要中检报告吗?

    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进料成品退换”时,是否需要提供中国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简称中检证明)?

    说来话长,在“二建四改”前各口岸要求不一样:东部海运口岸不需要提供中检证明,提供买方的需要退回更换的证明就可以。西部海运口岸因人而异,一段时间说需要提供中检证明,一段时间说不是强制性要求。由于历史原因,陆运口岸明确一定要提供中检证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署加发〔2010〕244号规定第五条: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其中第(三)条没有指明要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品质不良证明书(即中检证明)”。是否可以理解成有中检证明是可以的,但应该不是强制要求呢?   

    经咨询总署加贸专家和监管专家建议是不需要商检机构提供相关的证明的,只需要商界给出相关的质量、维修证明或者约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安全考虑,大家认为提供第三方商检证明要求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严格要求提供中检证明,这个就没有相关的支持。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回复海关未指定出具证明材料的机构。请按规定如实向海关提供能证明货物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材料

    报关协会再次向深圳海关咨询得到回复是按海关总署文件执行。也就是不是强制性要求,可以提供中检报告,也可以提供需要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包括由买方提供的需要退回更换的证明、国外机构的商检证明等

    延展阅读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通知

    署加发〔2010〕244号

    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加工贸易成品出口后的退换监管,统一海关执法,防范海关在成品退换监管过程中的执法和廉政风险,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来、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出口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时,允许企业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帐册项下按“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管理。

    二、成品退换分“来料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成品退换(4600)”。

    成品退换时,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帐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三、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海关可要求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一)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

    (二)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不纳入工艺性损耗。

    四、对成品退换下的废、旧料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由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办理成品退换时,海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品退换合同;

    (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六、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项下的出口成品,退换时不得按照“成品退换”方式进行申报。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加贸司。

    特此通知。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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