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酒之人算不算“倒置之民”(本末倒置的人)?当然算。
《庄子》“善性”篇有言:“丧己于物,失性于俗者,谓之倒置之民。”把喝酒当成最大的乐事,不喝酒不精神,这算是“丧己于酒”;把酒当作社交媒介,陷入世俗的所谓圈子中不能自拔,以为不喝酒就会失去朋友,可谓“失性于俗”。
有物欲,乃至寄托于物,这是寄情于山水之间并没有本质差异。然而,山水之间只为陶怡性情,属于偶尔为之,嗜酒则是无酒不欢,是被“酒”这一外物所掌控,说“丧己”毫不过分,至少是在喝酒、醉酒期间丧己。
“俗”是社会化的体现,要融入社会,人人都有“俗”的一面,要点在于入“俗”而不“失性”。“俗”是手段、是工具,不可迷恋;可以“乐”,但不能“不思蜀”。
为了喝酒而喝酒,越喝越得意忘形,不是本末倒置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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