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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押题精华之论述题(七)

行政法学押题精华之论述题(七)

作者: 巴鶴 | 来源:发表于2021-05-06 18:18 被阅读0次
    19.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情理。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其子原则有:(1)行政公开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3)比例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尊重和保障人权。

    20.论述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如果主体不明确,则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代表国家作出的,它具有国家强制力,直接影响着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而,对于合法成立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具有必须服从的义务。 所谓合法成立,其中就包括主体资格的合法。如果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那么,其行为便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且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或者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争议标的的解决纠纷的活动。一般而言,要请求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必须首先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以及对受委托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应以哪些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被告人,这就必须确定该行政机关及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其行政职务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行政职务关系,其职务履行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那么,如何保证众多公务员行为的连续性和统一性,由谁来具体承担各个公务员行为的责任呢?行政组织的多层级性和复杂多样性,也决定了各层级、各机构的活动需要保持相应的连续性、统一性。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以及各不相同的层级或者机构的诸多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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