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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审查很有必要

入职前审查很有必要

作者: 冬路 | 来源:发表于2016-09-27 13:06 被阅读345次

    对劳动者的入职前审查一般指,就劳动者所陈述的信息如年龄、学历、资质等进行核实。这不仅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也有利于对可能发生的争议固定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实际上,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是企业的一项权利。从实践当中这项权利却往往被忽视,很多企业经过面试考核以后,直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没有进行入职前的审查,这样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入职前审查核实劳动者的以下信息:

    1、身份情况

    《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只能招用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招用童工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企业应当核实劳动者身份情况。

    2、资质情况

    劳动者资质情况一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的能力;其次,如果劳动者提供虚假材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既会给企业造成生产效率上的损失,还可能因为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因此,企业在入职审查时,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应材料,并核查其真实性。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劳动者。

    3、劳动关系状态

    劳动关系状态应当重点核实两个方面的信息,其一,是否已经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尤其在招用管理人员要着重核实。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身体状况

    此项检查,主要检查劳动者是否有职业病或者潜在的职业病,一旦劳动者入职后才发现上述情况,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经济补偿。因此,在劳动者入职前,企业(尤其是采矿企业)应当要求其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在上述信息审查完毕以后,在确定录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视情况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一般针对紧缺岗位),但务必在通知书当中明确承诺期限和违约责任。实践当中,劳动者往往同时向多个企业投递简历、参加面试,然后在几个企业之间抉择,企业则有可能因为劳动者爽约造成岗位空缺。因此,在录用通知书当中,明确承诺期限和违约责任,以保证企业的主动权。

    当然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入职后,企业应当尽快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当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在劳动合同或者《入职登记表》当中,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并且声明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视为有效送达,以免发生争议时,因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件,导致败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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