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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一定不赔吗?

违反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一定不赔吗?

作者: 醉梦浮生君 | 来源:发表于2018-10-10 00:08 被阅读23次

    购买保险后,并不是什么都保了,还要看你投保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意外险、寿险还是重疾险。这点已经有不少人都知道了。

    购买保险后,合同条款中有一个责任免除条款,如果发生了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也是无法得到赔付的。这点也有不少人知道了。

    不过,很多人对免责条款的理解是这样的:

    很多人理解免责条款和保障责任是对立关系  

    也就是把责任免除和保障责任相对立了,两者八竿子打不着关系。

    其实,正确的理解是这样的:

    免责条款实质是对保障责任的限定  

    除外责任是对保障责任范围的一个限定,而非对立!

    这个我们可以"微波炉"原理来形象地理解。

    微波炉的责任是确保将放入其中的食品变热。食品没有加热成功,不代表一定是微波炉的问题。

    如果是微波炉自身出了故障,导致无法将食品加温加热,那是微波炉的责任。

    但如果是我们自己没有接通电源,因此才无法将食品微波加热,那就不是微波炉的责任了。

    在这个例子中,没有成功加热并不是除外责任,因没有接通电源才导致没有成功加热才是除外责任。

    也就是说,通过除外责任的约束,是给保险的保障责任加上了一个限定范围。

    1、除外责任是一种"保证"

    浮生君一直强调,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非常重要,其重要程度高于健康告知,为什么这么说呢?

    告知,是对过去或现在发生事实的一种客观说明。

    从出生到具备自主投保能力,当中时间这么长,投保人难免会遗忘掉一些事实而漏告知或误告知。甚至在国内很多保险意识淡薄的小城市,很多人连需要如实告知这回事情都不知道。

    但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下,只要不是重大不如实告知项,在投保前没有既往重疾史或者查出重疾的关联性指标,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得到赔付的。

    因此,只有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通常是已有既往症或构成欺诈),合同才会自始无效

    而保险合同中保证的事项,一定是非常重要的。保证是被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它不存在时间的限制,也不区分违反保证的行为是有心还是无意。

    只要违反了保证,无论是否已经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害,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保证"又可以分为明示保证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和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一部分的一种保证内容。

    明示保证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浮生君就不进一步解释了。

    默示保证则是指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被保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默示保证与国家法令、有关管理条例以及国际公约是相符合的,因此不需要特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外责任,正是约束被保人的一种明示保证

    它对保险保障责任的履行进行了限定。一旦发生了除外责任中的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了免责条款,肯定赔不到吗?

    前面已经说了,除外责任是一种明示保证,一旦违反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这里怎么又会问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看下《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保险法》第17条对免责条款的说明要求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进行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如果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明确说明"的义务,该项义务不仅仅要求保险销售人员需说明保障内容,也要求对健康告知及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在2013年之前有不少保险司法官司,投保人的律师基于这一点进行辩护,最后成功胜诉,令被保人获得了赔付。

    当时,对于界定保险销售人员是否进行了免责条款说明,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保险销售人员也很难证明自己是否在销售时进行了说明。

    这一现象在2013年6月8日之后发生了重大转变。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解释(二)第11条中明确写明:"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解释(二)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进行了具体解释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文字加粗、加上下划线或者标红,都视作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显提示,人民法院应认可

    除非有证据表明免责条款并未有效地让投保人获知。

    合同中责任免除事项会进行特别标示  

    这一司法解释对线上销售的保险产品要求最高。

    因为线上销售保险是省去了当中代理人、经纪人等销售人员角色的,保险条款的说明均通过电脑、手机或者平板完成。

    只要其保险条款中通过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将责任免除条款标示出来了,保险公司就尽到义务了。

    在线上投保时,阅读保险条款都需要你自己打上勾才能完成这一动作。因此,日后如果发生理赔纠纷,投保人说没看到免责条款,这是无法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

    线上投保需对自己负责,仔细阅读条款  

    传统线下销售,仍然可能存在免责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的可能

    比如团险销售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只和团体负责人讲解了条款,给到团体成员的批单中没有免责条款,或者免责条款不全,亦或是批单未送达,这就没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再比如在电销渠道中,检查录音发现销售人员在电话中没有读免责条款,也视作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诸如此类,人民法院仍有可能认定保险公司存在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但是在线上投保,我们通过产品链接自己阅读条款,自己打勾认可,自己完成全部投保过程,就不可能再说自己不知道免责条款了。

    因此,这也是我们在线上投保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自己必须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清楚哪些内容是不赔付的,对自己的保障负责。

    我是浮生君,一个客观、专业、有温度、有态度的保险自媒体人。请关注我的公众号今日说保,让我把专业带给你!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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