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后,并不是什么都保了,还要看你投保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意外险、寿险还是重疾险。这点已经有不少人都知道了。
购买保险后,合同条款中有一个责任免除条款,如果发生了免责条款中的事项,也是无法得到赔付的。这点也有不少人知道了。
不过,很多人对免责条款的理解是这样的:
很多人理解免责条款和保障责任是对立关系也就是把责任免除和保障责任相对立了,两者八竿子打不着关系。
其实,正确的理解是这样的:
免责条款实质是对保障责任的限定除外责任是对保障责任范围的一个限定,而非对立!
这个我们可以"微波炉"原理来形象地理解。
微波炉的责任是确保将放入其中的食品变热。食品没有加热成功,不代表一定是微波炉的问题。
如果是微波炉自身出了故障,导致无法将食品加温加热,那是微波炉的责任。
但如果是我们自己没有接通电源,因此才无法将食品微波加热,那就不是微波炉的责任了。
在这个例子中,没有成功加热并不是除外责任,因没有接通电源才导致没有成功加热才是除外责任。
也就是说,通过除外责任的约束,是给保险的保障责任加上了一个限定范围。
1、除外责任是一种"保证"
浮生君一直强调,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非常重要,其重要程度高于健康告知,为什么这么说呢?
告知,是对过去或现在发生事实的一种客观说明。
从出生到具备自主投保能力,当中时间这么长,投保人难免会遗忘掉一些事实而漏告知或误告知。甚至在国内很多保险意识淡薄的小城市,很多人连需要如实告知这回事情都不知道。
但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下,只要不是重大不如实告知项,在投保前没有既往重疾史或者查出重疾的关联性指标,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得到赔付的。
因此,只有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通常是已有既往症或构成欺诈),合同才会自始无效。
而保险合同中保证的事项,一定是非常重要的。保证是被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它不存在时间的限制,也不区分违反保证的行为是有心还是无意。
只要违反了保证,无论是否已经给保险公司造成了损害,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保证"又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
明示保证是指以文字和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之中,成为保险合同条款一部分的一种保证内容。
明示保证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浮生君就不进一步解释了。
默示保证则是指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被保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默示保证与国家法令、有关管理条例以及国际公约是相符合的,因此不需要特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而除外责任,正是约束被保人的一种明示保证。
它对保险保障责任的履行进行了限定。一旦发生了除外责任中的事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了免责条款,肯定赔不到吗?
前面已经说了,除外责任是一种明示保证,一旦违反保险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这里怎么又会问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看下《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
《保险法》第17条对免责条款的说明要求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进行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如果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明确说明"的义务,该项义务不仅仅要求保险销售人员需说明保障内容,也要求对健康告知及免责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在2013年之前有不少保险司法官司,投保人的律师基于这一点进行辩护,最后成功胜诉,令被保人获得了赔付。
当时,对于界定保险销售人员是否进行了免责条款说明,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保险销售人员也很难证明自己是否在销售时进行了说明。
这一现象在2013年6月8日之后发生了重大转变。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解释(二)第11条中明确写明:"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解释(二)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进行了具体解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文字加粗、加上下划线或者标红,都视作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显提示,人民法院应认可。
除非有证据表明免责条款并未有效地让投保人获知。
合同中责任免除事项会进行特别标示这一司法解释对线上销售的保险产品要求最高。
因为线上销售保险是省去了当中代理人、经纪人等销售人员角色的,保险条款的说明均通过电脑、手机或者平板完成。
只要其保险条款中通过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将责任免除条款标示出来了,保险公司就尽到义务了。
而在线上投保时,阅读保险条款都需要你自己打上勾才能完成这一动作。因此,日后如果发生理赔纠纷,投保人说没看到免责条款,这是无法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
线上投保需对自己负责,仔细阅读条款而传统线下销售,仍然可能存在免责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的可能。
比如团险销售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只和团体负责人讲解了条款,给到团体成员的批单中没有免责条款,或者免责条款不全,亦或是批单未送达,这就没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再比如在电销渠道中,检查录音发现销售人员在电话中没有读免责条款,也视作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诸如此类,人民法院仍有可能认定保险公司存在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
但是在线上投保,我们通过产品链接自己阅读条款,自己打勾认可,自己完成全部投保过程,就不可能再说自己不知道免责条款了。
因此,这也是我们在线上投保时必须要注意的问题。自己必须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清楚哪些内容是不赔付的,对自己的保障负责。
我是浮生君,一个客观、专业、有温度、有态度的保险自媒体人。请关注我的公众号今日说保,让我把专业带给你!如果觉得本文对你有帮助,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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