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收到一笔稿费,被扣一千多元税,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的。
感觉比例太高了!
在网络上的创作者绝大多数还没有到收税的程度,我本人就是!网络所得是非连续性劳动报酬,不过大家习惯称之为稿酬,显得高端!
但是现行的稿费制度其实并不合理。
长期以来,稿酬所得与资本所得同等对待,这极大阻碍了创作的积极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所得额。
现行稿酬的问题就在于稿酬还是作为资本利得,也就是等同于智力投资的收入,而不是作为劳动收入来划分。
比如兼职的作家和专职的作家,稿酬的意义肯定是不同的。
而且,我们缺乏严格的退税制度,比如稿费收入不足以弥补家庭和个人支出的部分,那就予以抵扣。
创作是一项高级智力活动,这里的创作不仅是文字创作,也包括软件开发,代码编写,这些都算是智力输出,要提高智力输出的回报。
有的国家,比如加拿大,就会抵扣各类的费用,比如差旅费、停车费、日用品支出等等。韩国会给家庭收入较低的作家以税收优惠,英国会允许作家的收入可以分几个季度分开申报。
所以,要想提高文化实力,就要鼓励原创,包括小说、散文、剧本以及软件开发、歌舞等等。保护知识产权,很重要的就是改进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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