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闲谈法论
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法院

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法院

作者: 超姐666 | 来源:发表于2018-10-30 09:20 被阅读0次

    问:甲要求乙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甲乙居住地均为A区,土地为B区。哪个法院管辖?

    答:B区基层法院管辖,土地是不动产,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一种管辖制度。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法》第66条在民法中的概念为: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法院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utmwt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