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十条: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
刘伟在婚前自己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刘伟与肖红结婚。婚后,刘伟继续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贷。后两人离婚,肖红以共同还贷为由提出要分割该套房产,刘伟不同意。在案件中,刘伟确实是在婚前自己贷款买的房,也是自己付的首付款,但是婚后刘伟仍然是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还贷。请问案例中“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还贷”该怎么认定?肖红又能获得怎样的赔偿?
A 这是用刘伟自己的工资来还的,应该是属于刘伟一个人在还贷
B 刘伟和肖红已经结婚了,我认为这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还贷
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各自的收入都视为双方共同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该案中,虽然是刘伟用自己一个人的收入在还贷,但也视为肖红跟他一起还贷,因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假设刘伟每月从自己工资卡里拿出2000元还贷,夫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了4年,那每个月刘伟还贷的2000元相当于有1000元是肖红还的,那四年的话肖红能获得的赔偿就是48000元.增值部分是指从他们二人结婚后起算,至他们离婚时这个房产市场价值上涨的幅度,若从他们结婚到离婚这四年时间,这个房价上涨了2倍,那么肖红能得到的赔偿就是96000元。
问答小环节
问:既然房价上涨要考虑增值部分,那如果这个房价下跌了那肖红的赔偿是不是也会减少?
答:如果房价下跌了的话,肖红能得到的赔偿就是48000元,因为这是肖红的本金,如果再减少就对肖红不公平了,所以小伙伴们不用考虑房价下跌的情形哦。
问:那如果刘伟不是用他的工资来还贷款而是刘伟的母亲帮他还贷的,那离婚时肖红还能主张补偿吗?
答:如果按上面这位小伙伴说的情形,那肖红就不能得到补偿了。因为刘伟并没有拿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都是他父母还的贷款。
问:如果双方离婚时有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归肖红抚养,那肖红可以要求得到那个房子吗?
答: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权没有直接的关系,可能在有些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到女方带着孩子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可能会有所倾斜,但是不会因此而改变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判决。因为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会涉及到孩子的财产,所以不会因为得到孩子的抚养权而多得到相应的房屋产权。
问:如果肖红和刘伟结婚的时间超过8年,那这个房子是不是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答:很多人认为,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结婚8年以后就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误区,我国法律目前也没有这样一个规定。只要是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无论过多少年,它都是个人财产。
问:那如果婚后肖红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那离婚后肖红有没有这个房子的分配份额呢?
答:如果肖红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那就等于这个房子的共同产权人了,如果双方就两个人的名字在产权证上并没有约定各自份额比例多少的话,只是一个共同共有,那在财产分割的时候会考虑到刘伟对房子所做的贡献更大一些,肖红的贡献更小一些,有可能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不见得会判给肖红50%,可能会少于50%,具体多少由法院酌定。如果双方约定各自都是50%,按份共有已经写在房产证上了,那就表明刘伟非常明确地将自己50%的份额赠予给了肖红,到时候法院就会以按份共有为依据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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