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计算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针对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规定了两项限制,分别是对支付数额和支付年限的封顶限制。
1. 数额封顶
针对上述高收入人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非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2. 年限封顶
针对上述高收入人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和原有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而《劳动合同法》又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法律对于新旧法的衔接做了过渡性的安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跨越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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