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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正当防卫+案例:行政机关将处罚对象变更为违法行为的真正

每日一题:正当防卫+案例:行政机关将处罚对象变更为违法行为的真正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2-20 23:16 被阅读9次

如果坚定要考研,那就早作准备,凡事预则立,循序渐进,综合考量,一路走去,即便是到时候有所变故,我想自己也不会有太大的悔恨,加油!人生短暂,要为自己心里的美好而努力,不是别人眼中的优秀,不要去作无谓的比较,定位好自己,作最优秀的自己就好。

这是一句一位高中同学,也可以说是我师傅发给我的,说真的,把我看的很透彻,其实我两也许本来还没那么熟,但是却能这么直击我这个人的本质,真的戳心了。

计划!全盘考虑,本应该是我的特点,却总是抓不住,常常掉了链子。或者也可以说我不是一个有想象力的人吧,好听一点也可以说我很佛系。

考研这条路,本也就应该一条路走到黑,可我却总是容易受周遭干涉,这是一直的通病啊!

既然这样,总得有所变化,习惯做计划吧!每天都有自己的计划,然后每天都有自己的心得,多读书,有自己的思考

【每日一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每日一题】解析:✨

本题考查了正当防卫的构成,具体包括:(1)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2)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3)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4)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5)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A项:制服不法侵害人也就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故A项正确。

B项: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故B项正确。

C项: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时,动物是饲主侵害他人的工具,这种侵害是不法侵害;而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无所谓不法与否的问题,因为合法与否是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故C项正确。

D项:作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侵害紧迫性。至于侵害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不影响不法侵害的认定。故D项错误。

#这题重点看C选项,因为大家都会有野生对人的侵害,记住这点的合法与否的评价只针对人而言。

【审判规则】 

销售者开展展销活动以旧充新销售旧商品给消费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经初步审查后,对展销活动的承办人作出查扣决定。其后经进一步查证,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实施以旧充新违法行为的销售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销售者系工商系该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相对的公司,其权益因行政处罚受到影响,且为违法行为的真正作出者,故为行政处罚的合法相对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应予维持。 

【争议焦点】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展销活动的承办人作出查扣决定,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实施以旧充新违法行为的销售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销售者系该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相对的公司,其权益因行政处罚受到影响,且其为违法行为的真正实施者,可否依此认定销售者系行政处罚的合法相对人。

【审判规则评析】

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自身权益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系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组织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为行政相对人:首先,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次,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最后,其权益会受到行政机关所实施行政行为的影响。行政处罚系行政管理行为的一种,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处罚对象除应满足一般行政相对人的条件外,还应实施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为的作出者为行政处罚对象,若行政机关未以违法行为作出者为处罚对象作出行政处罚,则应予以改正,其再次作出的将违法行为作出者认定为处罚对象的处罚决定合法,应予维持。

销售者在展销活动中以旧充新,欺骗消费者购买其出售的旧商品。工商行政机关在进行临时性现场检查时,因现场初步证据的误导,而将展销活动的承办人认定为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并作出了查扣决定。但经深入调查,工商行政机关了解到销售者才系违法行为的作出者,进行调整行政行为,将销售者作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销售者系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中与工商行政机关相对的公司,工商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影响其自身权益,且为以旧充新违法行为的作出者,故其属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工商行政机关将其调整为行政处罚对象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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