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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昔日“神股”全通教育因实际控制人隐瞒股份代持关系,向全通教育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存在虚假记载,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法,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6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10号
当事人:陈炽昌,男,1971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林小雅,女,1972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炽昌、林小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炽昌和林小雅是夫妻关系,两人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教育)实际控制人。
2017年2月10日,陈炽昌、林小雅向全通教育董事会报送《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在一定期限内分别减持不超过19,013,174股和5,000,000股。同日,全通教育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2017年2月16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95万股,占总股本的0.78%。
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陈炽昌、林小雅控制使用的许某色证券账户转让“全通教育”股票1,100万股,占总股本的1.74%。
2017年2月17日,林小雅向全通教育报送了分别由陈炽昌、林小雅签名(签章)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2017年2月20日,全通教育根据陈炽昌、林小雅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公告》,称2017年2月16日,林小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95万股,减持比例0.78%。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100万股,减持比例1.74%。
因许某色账户由陈炽昌、林小雅共同控制使用,资金主要由陈炽昌和林小雅提供,许某色账户持有的1,100万股“全通教育”股票实质上是为陈炽昌、林小雅代持,因此2017年2月17日陈炽昌向许某色账户转让股份行为不构成真实减持。
综上,陈炽昌、林小雅向上市公司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有关陈炽昌在2017年2月17日减持1,100万股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导致全通教育2017年2月20日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陈炽昌和林小雅共同决策实施上述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
以上事实,有全通教育公告文件、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陈炽昌、林小雅隐瞒股份代持关系,向全通教育报送的《股份减持告知函》存在虚假记载,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陈炽昌、林小雅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7年8月17日
由该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难看出,全通教育的实际控制人陈炽昌和林小雅夫妇在二级市场减持过程中,陈炽昌以大宗交易方式向陈炽昌、林小雅控制使用的许某色证券账户转让“全通教育”股票1,100万股,占总股本的1.74%。因许某色账户由陈炽昌、林小雅共同控制使用,资金主要由陈炽昌和林小雅提供,因此许某色账户持有的1,100万股“全通教育”股票实质上是为陈炽昌、林小雅代持。
代持行为在一级市场中有其法律依据,法律上也对代持人的利益给予了合法地位以及法律保护。但在二级代持行为一直是“绝对禁区”,如此矛盾与纠结让其成为A股市场中一个“不能说的秘密”。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代持行为一直屡禁不止。“七旬老妇身家千万”、“20岁大学生持股过亿”等看似传奇的事件层出不穷。
代持行为发生节点不同的利益区分
一般代持行为最常发生在IPO过程前后与公司重组资产过程中,前者是为了分享上市带来的资本暴力,一些关联方不方便披露身份通过代持持有拟上市企业股份,而大股东为规避减持规定通过关联方建立账户,在上市后尽早套现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而对于公司重组资产过程中的代持行为除了在资本市场获得投资利润外,还更多涉及到商业之间的博弈纷争。以飞亚达为例,2007年国内掀起了股改大潮,在这次浪潮中飞亚达经历了连续三次股改失败,而在此次事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正是“代持”股权。在当年飞亚达A的股改方案股东投票中,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和早期的有关股权转让,在飞亚达的大股东方毫无知觉的情况之下将总额颇大的股权集中到三个来自河南的股东,从而获得了足够的话语权。在三次股改方案中三个关联股东都投出反对票,致使方案不能通过,代持行为成为商战博弈的有力武器。
内幕交易与腐败的滋生地
由于代持一般都发生在被带代持人不方便的情况下,所以代持背后极有可能伴有内幕交易与腐败行为。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代持”股东,提交需控股股东回避的重组方案,维护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而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群体中通过股份“代持”展开职务贪腐行为也是屡见不鲜,这其中以国内PE腐败第一案国信证券“李绍武案”为代表。2010年5月26日,国信证券内部通报,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撕开了这一桩投行人士通过股份代持的方式赚取高额回报的腐败。
李绍武在执业期间,安排亲属或其可以控制的公司以优惠价格入股拟上市公司,通过代持行为获利1021.6万元。对此证监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600万元罚款,李绍武被市场终身禁入。
除了“安排亲属”、“其可以控制的公司”等形式外,临时聘任为公司高管、以员工的方式纳入股权激励的行列也成为常见的代持手法,在利益的驱使下花样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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