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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二)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二)

作者: 海潮Blockchain | 来源:发表于2019-02-01 11:25 被阅读3次

    接上文,继续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主体有哪些?从业者能不能成立区块链行业协会?

    《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规定》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主体是国家网信办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也就是说市(州)、县、区网信办是没有监督管理执法权的。

    对于成立区块链行业成立协会,建立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国家是持支持态度的,现在各行业基本都有行业协会,不仅方便监管,同时推动行业的有序发展。

    PS:现在一些地方的区块链行业协会并没有成立,建议国内的一些顶层项目完全可以联合其他项目方,成立地方区块链协会,与政府加强合作。

    二、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备案制”的要求有哪些?

    《规定》第十一条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从第四条可以看出,从业者需要在十日内填报相关信息,国家网信办对于新兴的区块链行业采取了宽容态度,采取“备案制”,而不是“许可制”。对于新兴行业,采取“备案制“,不需要政府许可,颁发”许可证“,可以让行业保持活力,不至于因为监管太严导致行业萎缩。

    同时还规定,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的,二十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备案进行年度审核。

    三、从业者需要具备的从业条件有哪些?

    《规定》第六、七、九条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思考:区块链行业从业者必须具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按照此条规定,该《规定》正式施行后,如果一些平台不能具备开展业务的技术实力,也能会被要求进行整改。

    四、从业者及使用者(用户)要遵守的法律义务有哪些?

    《规定》第十条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此条规定了从业者和使用者的应该遵守的义务,也就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在此举例说明:如果从业者和使用者宣称去中心化是完美的,国家机关也应该实行去中心化,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危害到了国家安全,会受到国家监管机关的处理。

    六、对使用者(用户)的“实名制“要求有哪些?

    《规定》第八条指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此条已经很明确了,用户必须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面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也就是“实名制“,但是此条的争议也是有的。些业内专家认为,区块链行业本就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为了个人隐私安全,或者基于去中心化的需要,一些项目不应提供身份信息认证。个人认为,从国家监管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区块链行业的有序发展,实行”实名制“是完全有必要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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