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墨海简友广场风语之声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散记(二)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散记(二)

作者: 世界有那么多人 | 来源:发表于2024-01-13 21:41 被阅读0次

    今天主要来探讨一下解释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详细地解释了什么是可获得利益,尤其是明确了生产利润、经营利润和转售利润这三方面的利益作为参考,并明确了可以以合理的替代交易的差额或市场价格差额来计算可得利益,在实务中有具体的指导作用。

    特别是本条第3款的适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赋予守约方更大的选择空间。

    既没有硬性地将市场价格法与替代交易法定法规定为必须适用或必须择一适用的方法,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主张损害赔偿的方法。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学习《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散记(二)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uxlqo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