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结案,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在一定情形下:(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生效的其他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法院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最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该规定存在两项例外: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二是涉外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根据和解、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由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做法仅仅存在诉讼程序中,在诉讼程序中也仅仅存在于一审程序,故在仲裁中不存在此种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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