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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业务再被强约束 风险暴露指标趋严并设三年过渡期

同业业务再被强约束 风险暴露指标趋严并设三年过渡期

作者: liligede | 来源:发表于2018-01-06 17:29 被阅读214次

    2018年01月05日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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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拟规定,银行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这一指标较此前提高了15%,同业业务占比较高的银行承压严重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资管业务、表外业务及同业业务纳入这一信用风险的监管框架之中。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资管业务、表外业务及同业业务纳入这一信用风险的监管框架之中。

    银监会表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亟待出台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以抑制系统性风险。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监会表示,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均需被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这包括: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等。

    2014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本次银监会征求意见稿,也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银行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25%。

    这个监管标准较以往偏严。2014年4月,“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第14条指出,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中泰证券银行首席分析师戴志锋对财新记者指出,该指标之所以设置为50%,是和商业银行风险权重25%有一定关系,相当于对同业客户的授信集中度控制在10%左右。

    正因如此,大部分同业业务较为激进的中型银行、一级资本偏小的中小型银行可能承压严重。因此,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过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银监会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具体而言,银监会的安排是,2019年6月30日前,同业客户风险暴露应压缩至一级资本的100%以下(含);2019年末,应压缩至80%; 2020年6月末,应压缩至60%;2020年末,应压缩至45%;2021年6月末,应压缩至35%;到2021年末,才需压缩至规定的25%。

    在加强对同业业务指标监管的同时,银监会还放松了对集团客户授信的监管指标。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非同业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客户和经济依存客户。

    按现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银监会指出,之所以对非同业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监管要求更宽松,主要考虑到传统授信以贷款为主,但目前企业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适度放宽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从测算结果看,绝大多数银行也能够达标。

    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即企业客户,银监会本次指标未做变动,跟《商业银行法》中“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一致。同时,银监会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15%。

    银监会指出,这是主要考虑银行授信业务日趋多元化,不再仅限于传统信贷,而目前国内对全口径信用风险集中度没有明确的量化监管要求。定量测算也表明,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标,本次集中度风险的要求也不会抑制银行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据财新记者了解,2017年银监会对部分房地产企业集中度过高的银行进行过窗口指导,要求进行整改安排。

    因此,本次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指标的搭建,主要还是剑指“乱做同业”的这一市场行为。银监会指出,国内外银行业实践表明,授信集中度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许多欧美银行通过表内贷款、投资以及表外实体等多种形式对单家客户进行授信,造成风险过度集中。金融危机后,随着经济下行和市场波动,银行对客户的过度授信风险使得银行遭受巨大损失,一些银行甚至破产倒闭。

    据财新此前报道,2013年至今银行同业业务蓬勃兴起,早已脱离了银行间拆借短期流动性的基础功能,幻化成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多种出表利器,但风险未远离须臾。从“同业之王”兴业银行等,到众多规模急速膨胀的城商行、农信社,同业加杠杆的情况愈演愈烈,系统性风险隐患倍增。(见《财新周刊》2013年第29期“同业解连环”;2017年第11期“同业存单监管分歧”等)近期银监会处罚的广发银行侨兴债21家涉案机构,其中多家均为同业业务出资银行,还有廊坊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及上海信托等作为同业通道的机构。(见《财新周刊》2018年第1期“广发行侨兴债萝卜章清算”)■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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