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总部讨论案子。
代很多年前曾经见过。谢是第一次见。
案子本身很简单,法律条文也很清楚,对方也认错认罚。老大谨慎,还是希望主管部门把把关。
主管部门接受这类案子也才两个多月。用谢的话说,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交流,多于指导。
讨论的焦点集中在引用法律条文中的两个字:逃避。
代说,逃避分两种,一种是主观故意,一种是过错过失。就这个案子已经提交的证据链来说,对方不存在主观故意,对法律和文件规定也非常清楚,只因内部沟通不畅,造成履职不到位。所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是适当的。
对于从轻处罚。我也提出了自己的几点考虑。当事人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后果,初犯,态度诚恳,认错认罚,都符合从轻处罚的原则。
代和谢均认可。
事实清楚,法律引用得当,程序合法。接下来,只需完成流程即可。
思想的碰撞使人进步,总有一些火花会在碰撞中闪亮。交流令人愉悦。这样有效率的讨论,或许,应该多些。当然,我可以更主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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