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个最近引发争议的“冰释前嫌”的故事。
我为什么要反对刑事案件司法和解?16岁的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小赵,暑假里,强行和17岁的女孩小花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了小花父母8万元。
强奸可以和解,施暴者可以花钱买平安,那么杀人可以吗?
鲁山县检察院告诉你:当然可以!
鲁山检察院在今年3月发布了一则喜报,称“选送的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入选全省未检十大精品案件”。
该案系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鲁山检察在办理该案时,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经协调将嫌疑人转入另一所高中就读,并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真是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面对魔幻般的真实世界,人们的想象力真的太朴素!
也许,这两起个案有其特殊的地方,又都是未成年人,还未到担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法律适用考虑从轻,也似乎说的过去。
但是,这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年轻人触法而不负法律责任,相当于变相鼓励年轻人犯法乃至犯罪,反正我年轻,不谙世事,够不到刑事责任。正所谓人不轻狂枉少年!
这还会引发效仿。谁都不能保证,作为受害一方的当事人,在肇事方权力和金钱的威逼利诱下,和对方“冰释前嫌”,这个可能性太大了,而且完全是在法律的框架内。
法律作为正义的屏障,将形同虚设,严重丧失了公平正义的底线。权力和金钱将畅通无阻,肆意践踏法律。
这就是我反对的理由!
我为什么要反对刑事案件司法和解?犯法了,犯罪了,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要负起该负的法律责任。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的保护,要严格界定在应有的范围之内,不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放弃法律的惩罚。这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也缺乏对法律最起码的尊重。
中国人历来讲究“和为贵”,但这个“和”,不是和稀泥,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宽不宽恕肇事者是受害者内心的事,法律不必太在意。
法律要做的,是让受害者感受到正义的存在,让肇事者感到社会规则的存在,以及逾越规则的惩罚。
如此,法律才有尊严,人民才有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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