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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中对“首次患病”的定义不同,有什么影响?

重疾险中对“首次患病”的定义不同,有什么影响?

作者: 8e0fde43b0ff | 来源:发表于2019-06-24 09:44 被阅读4次

    最近知守君常常被问到这样的问题:“我看了几个产品的保险合同,怎么对重疾“首次患病“的要求不一样?是不是有的严格,有的宽松?”

    大家有这个疑虑,最主要还是对将来理赔纠纷有担忧,毕竟交了多年的保费,万一将来无法赔到,损失实在太大。

    今天,知守君就通过一篇文章,详细的为大家解读一下“首次患病”的定义不同,有哪些影响。主要内容如下:

    1.重疾险合同中“首次患病”的定义有哪些?

    2.不同的描述,理赔的松紧程度区别大吗?

    一.重疾险合同中“首次患病”的定义有哪些?

    投保重疾险,如果想要理赔,需要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状态。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患上了重疾呢?细心的朋友可能会发现,不同的重疾险,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条件,描述并不一样。

    知守君统计了一下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网销产品对于“首次患病”的描述:

    我们看到了不同的产品对于“首次患病”的描述不尽相同,那么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要想知道答案,那么一定要搞清楚几个关键词的意义,它们就是:发病、确诊、症状、体征、前兆

    下面我们就来分别介绍一下。

    1 发病 VS 确诊,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什么是确诊?

    保险和医学不一样,保险理赔的标准和医学上的疾病不是严格对应的。在保险合同中所使用“确诊”这个词,更加侧重于理赔依据材料的获取

    也就是说,确诊就是拿到了疾病诊断书的书面证明,并且,疾病诊断书必须是有病理意义的、明确的诊断。

    如果是没有用现代公认的确诊某疾病的手段,进行检查检验,仅仅根据症状或者是通过辅助方法,怀疑患有某疾病,是不行的。

    那么,什么是发病呢?

    我们知道有很多病一开始的表现是非常隐匿的。比如心脏病,在一开始表现出来的情况,可能是胃疼、后背疼、甚至是牙疼,确实有可能多次发病之后,才能够得到确诊。

    有的朋友就会担心:合同条款中约定了“首次发病并确诊”,如果我们投保之前有过这种症状,是不是就赔付不了?

    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

    如果是从医生的角度,他的确可以根据经验去怀疑你早就发病了,这种经验无论是对疾病的治疗,还是对疾病的防御,都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

    但是从保险理赔的角度,我们必须要有书面的诊断证明,证明被保险人的确发病,所以发病的时间基本上和确诊的时间是一致的,最多可以追溯到你去做疾病确诊医学检查的这个时间点。

    2 症状 & 体征,指的是什么?

    我们可以看到,在海保超级玛丽多倍版的合同中,将首次患病定义为逻辑严密的四条,而且还给出了症状体征这个词。

    “症状体征”看上去似乎很具有实操性,那么到底指的什么呢?

    症状:是病人的一些外在表现;

    体征:是医生给病人检查的时候发现的,具有诊断意义的征候;

    因为合同中要求的是同时满足四条,所以,我们要一起看。

    第1条、第2条主要是希望把“首次”这个词表达的足够清晰。

    被保险人要同时符合出生以后在合同期间内,首次出现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并且在合同的有效期内被确诊。

    第3、4条要求:该重大疾病之症状体征符合本合同的定义,该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名。

    也就是说,这里的症状体征指的是合同定义中所包含的作为疾病定义而存在的症状体征

    以”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为例,在重疾定义的规范里面,它需要符合四条要求:

    其中:

    第1条,“黄疸”即是症状,又是体征;

    第2条,是另一个疾病的诊断;

    第3条,“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剧萎缩”是体征;

    第4条,”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的是体征;

    在投保前或等待期内,有以上4条症状体征,才会被认为不是首次患病。

    那些不具有诊断意义的症状、体征,是不会跟重疾确诊扯上关系的,它们也根本不在重疾的定义里面。

    3 如何理解“前兆”?

    还有一些重疾险,比如长生人寿长生福优加重疾险,在对发病的定义中又出现了“前兆”这个词。

    “前兆”,听起来和前面讨论过的隐匿发病的情况更像了。

    我们最关心的是这样的一些问题:保险公司会不会把拉肚子当做肠癌的前兆;把头痛、胸疼,当作心脑血管疾病的前兆,从而影响重疾理赔?

    知守君在征求了医学和法律界的一些专家意见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1、在前兆和疾病之间是否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在医学上是无法证明的。

    比如,我们上面提到的,肚子疼和肠癌之间的关系,头痛、胸疼和心脑血管疾病之间的关系,在医学上是证明不了的,所以也就毫无联系可言。

    2、如果想通过所谓的疾病前兆,增加保险公司对重疾确诊事件回溯的时间,是不成立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前兆”这种说法,听上去确实不是很友好,所以,如果有其他的选择,可以不选有这种约定的产品。

    那么,不同的描述,是不是意味着理赔的松紧程度不同?我们下面来一起来看一下。

    二.不同的描述,理赔松紧程度区别大吗?

    我们知道,目前重疾险对于“首次发病”的描述,大体可以分为以下2大类:

    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这几种描述方式有什么不同?

    1 首次患有、初次发生

    我们发现,很多产品为“首次患有、初次发生”进行了进一步的约束,写明是“自出生后第一次”。

    有的产品还进行了双重约束,要求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出生以后”和“”在合同期间内”均为“首次”。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把首次这个词解释的这么复杂呢?

    大家可能想不到,“首次”这么一个看起来很明确的词汇,也会有争议。

    比如:小华2010年发生了心梗,2014年投保了重疾险,2016年心梗复发了。

    但是,小华坚持认为2016年发生的这次心梗,属于合同签订后的首次患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虽然这种说法听起来是胡搅蛮缠,按照常理也不应该去这么理解,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是,保险公司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希望自己的合同文本更加严谨,更加无可挑剔,所以,对于首次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约束。

    2 首次发病并确诊

    我们之前说过,“发病”是可以追溯到“确诊疾病所做的医学检查”的这个时间点。事实上,发病和确诊的关系可以这样看待:

    1、从看病到做检查到确诊重疾,是一次完成的就医过程;

    2、由于检查检验不是立刻出结果,发病和确诊可以存在时间差;

    3、确诊的时间可以回溯到做检查时,因为检查结果已体现出发病状态;

    4、发病时间不能再往就医过程之前追溯;

    保险公司是想防止这样的情况:

    1、等待期内发病,并且做了相关检查,但是确诊报告在等待期后才出具完成;

    2、等待期内发病,并且做了相关检查,被怀疑罹患重疾,被建议进一步确诊检查,但是他知道自己还在等待期,所以故意在等待期之后再去确诊疾病。

    针对这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希望把确诊日期追溯到等待期内,在条款里面约定了发病并确诊,就会显得严谨一些。

    综上所述:

    保险公司在合同的文本上显得越来越严格,其实只是为了防止逆选择;

    有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去改变合同的文本,这个时候我们也不要认为就是人性化的宽松条款,其实本质并无不同;

    如果想要通过:首次确诊,还是首次发病,还是首次发病并确诊,来推断保险公司的条款是否宽松,是没有必要的。

    三.写在最后

    正是因为消费者特别担心理赔的问题,加上又不懂合同,对合同文本望文生义,所以才造成了很多人对“首次发病并确诊”这个概念的妖魔化。

    其实,大家完全可以通过理清保险公司的赔付逻辑来加强认知,保险公司对重疾险赔付的逻辑是非常清楚的:

    第一,投保前有影响核保的疾病的,比如:有重疾或相关的病史,就拒保;

    第二,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告知,就按照保险法第的规定进行解约、拒赔;

    第三,等待期内罹患重疾、中症、轻症,也是拒赔的。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

    况且,关于发病和确诊的不同约定,主要影响的只是等待期内出险,大家真的没有必要太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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