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创业朋友问到,我第一次创业,投资人给我投了300万,占公司30%股权。创业失败后,我开始了二次创业。在新的项目里,我要不要给前投资人做股权补偿?
补偿吧,投资人占股挺高的,担心后续引进合伙人股份空间受限,也担心因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影响公司的后续融资。不补偿吧,前投资人在创业路上对我的支持很大,但Ta们并没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情感上过不去。
一次创业失败后,二次创业是否需要给前投资人股权补偿?这是很多连续创业者经常会纠结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访谈了3名连续创业者
Ta们是这么看的:
1、创业者宋先生说:既然是新项目,前投资人的投资当然都得清零。
2、创业者汪先生说:我会在新项目中给前投资人保留少量股份。
3、创业者林女士说,看前投资人对老项目的支持有多大。支持少就不给,支持大就多给。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也访谈了3家国内主流投资机构的投资人
Ta们是这么看的:
1、投资人马先生说:我们当然希望股权可以平移过去。但问题是,我们以往的投资协议对这事都没做任何约定,股权是否可以平移过去就只能赌创业者的人品了。
2、投资人李先生说:我们会把在老项目占股的一半平移过去,但也是case by case去和创业者谈。
3、投资人刘女士说:如果项目失败,创始人马上开始新项目,我们会要求把股权平移过去。但如果项目失败几年后再创业,我们就不要求占股份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访谈了1名股权设计师
对于这个话题,我们看到创业者与投资人说法见仁见智,动作与尺度也各不一样,并没有看到行业的通行做法。我们也访谈了北京七八点股权设计事务所的首席股权设计师何德文先生,聊聊他的看法。
Q:创业者是否需要对前投资人做补偿?
何德文:二创项目是个新项目还是与原来主营业务相同与相近的旧项目,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如果二创项目确实是个新项目,是否补偿的标准是“三看”:一看法律对我有没有要求(即“法定义务”),二看合同对我有没有要求(即“约定义务”),三看内心道德对我有没有要求(即“道德意愿”)。
如果法律规定了或合同约定了创业者的补偿义务,创业者“必须”补偿前投资人。就“必须”补偿而言,法律对商业交易极少设定红线,主要是看合同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也没有约定,那是否补偿就是创业者的道德“自愿”行为。
因此,对于新项目,创业者是否有补偿义务取决于各方的协议约定。很多的股权战争,都是因为各方事先草率滚床单啪啪,事后互相指责对方“耍流氓”。事后一箩筐道理,都抵不过事前一纸协议。
Q:看来二创项目是否为“新项目”对结果影响很大。如何判断是否为“新项目”呢?
何德文:对投资人而言,投资主要是“双投”:一是“投人”,二是“投项目”。
在投资文件中,各方通常会约定被投公司的主营业务(即“投项目”)、经营团队以及经营团队股权的分期成熟机制与竞业禁止义务(即“投人”)。
如果二创项目的经营团队没变,但主营业务变了,二创项目应该被认定为一个“新项目”,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确定是否应该补偿前投资人。
如果二创项目的经营团队(主要是创始人)与主营业务都没变,只是换了家公司来运营,那二创项目不应该被认定为一个“新项目”,创业者应该平移前投资人的股权。如果不平移,投资人可以以违反同业竞争约定为由要求创业者承担违约责任。
Q:看来“主营业务”的约定会影响到是否为“新项目”的判断。 该如何约定公司的“主营业务”呢?
何德文:把握好“两个尺度”:既要如实反映公司的发展现状,也要适度展望公司的事业未来。
比如,公司主营业务约定为“教育业务”、“互联网教育业务”、“互联网儿童教育业务”与“互联网儿童英语教育业务”,看似不经意几个字之差,但对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与创业者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却是天壤之别,甚至会影响到创业者后半生是否会因此失业。
Q:您刚才提到“道德意愿”问题,该怎么理解?之前媒体报道的陈欧对徐小平的股权补偿属于“道德意愿”吗?
何德文:有些创业者会超越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出于道德意愿选择给前投资人做补偿。
根据媒体报道,陈欧早期创业做过游戏内置广告业务,徐小平给他投资了18万美金占股10%,但公司仅经营3个月就宣告失败。后来陈欧转行做美妆电商业务,并新成立了聚美优品。聚美优品是全新的业务,全新的公司,按说陈欧没有法律规定义务与合同约定义务(很大概率没有约定)去补偿徐小平,陈欧选择将徐小平在老公司的股权直接平移到了新公司属于道德意愿。据江湖传说,徐小平也因此促成了红杉对聚美优品的投资,徐小平与红杉在聚美优品也获得了高额投资回报。超越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按照道德意愿去行事,创业者短期看受损但可能长期受益。芒格先生也说,我们由于固守道德而赚到更多的钱……诚实是最好的策略。
Q:徐小平在老公司持股比例才10%,股权平移过去对公司影响也不大。但如果前投资人在老公司持股比例很高,创业者把前投资人股权直接平移到新公司会不会有啥不利影响?
何德文:建议创业者考虑两个不利影响:一是会导致公司后续引进合伙人的股权空间受限,二是可能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给公司未来融资添堵。
从技术上来讲,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来解决股票来源问题,但股东之间(包括投资人)股权分配的不公平感会极大破坏股东的创业状态与动力,而这也是股东长期合作的致命杀手。
Q:不给前投资人补偿有失公允,给前投资人补偿又引出一堆问题。那这个问题就无解?
何德文:如果创业者陷入当下来解决当下的问题,这是个死结。但如果创业者驾着时光穿梭机穿越到未来,当下的死结立马解开。股权在当下与未来的不同时间维度下有不同的价值,金融也是赚“时间差”的钱。
比如,公司1%股权在初创期可能只值1万元,但时光穿梭到5年后就可能值1000万元。因此,创业者可以承诺,公司在未来达到阶段性成果时再补偿前投资人。
举个例子,如果前投资人的老项目的支持力度比较大,各方可以约定在新公司未来上市或被并购前夕,创业者给予前投资人价值原始投资款5倍的股权补偿(即如果投资款为300万,前投资人获得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补偿)。这样创业者既补偿了前投资人的历史贡献,又不会付出太大的股权成本,因为真要到上市时公司估值会比当下高很多,也不会给公司未来人才引进与融资添堵。
Q:这确实解决了创业者的难题。但是,前投资人在老公司持股高达30%,在新公司持股很可能缩水到不足3%。前投资人愿意接受这种补偿安排吗?
何德文:项目失败本来就是前投资人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创业者给前投资人价值原始投资款N倍的补偿,这是前投资人的额外收益,也是意外之喜。
相反,如果创业者平移股权去补偿前投资人,结果很可能给公司未来人才引进与融资添堵,也很可能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新项目失败。如果项目失败,前投资人拿多少股权都是一张废纸。股权比例什么的都是浮云,投资回报才是娘亲。做成搞大,是最大的公平合理。
由于是创业者个人的道义补偿,我们建议由创业者个人来承担前投资人的补偿义务。不管是创业者还是投资人,只要Ta足够聪明,我相信Ta的情商也一定高,也一定可以理解并接受这种补偿安排。
Q:作为股权设计师,您如何看前面3名投资人的处理方式?您有什么建议?
何德文:投资即投人。投中1名靠谱又聪明的创业者,这是投资人的幸运。交了学费好不容易砸中1名靠谱又聪明的创业者,投资人为什么不提前锁定未来连续投资Ta的投资机会呢?这是投资人的福报。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投资人就只能赌创业者的人品了。越早锁定连续投资机会,对投资人的实现难度越小。雷军先生就曾提到,对于值得连续投资的创业者,如果第一个创业项目失败了,他会要求有继续投资Ta的权利,连续投四年。但如果创业者连续3次创业失败,Ta就不继续投了。
当然,连续投资的条件要相对公平合理。比如,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新项目的优先投资机会是公平合理的,但连续免费获得新公司股权是不够公允的。
Q:我们看到很多机构在提供股权咨询服务,包括培训师、律师、人力资源师与管理咨询师,也有七八点这样的专业股权设计事务所。对于类似股权问题,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服务机构?
何德文:股权无小事,和公司的班子搭建、利益分配与公司治理都紧密相关。公司未来1%的股权就可能价值上百万,股权文件的一字之差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上百万的损失。股权设计是件专业的事,对于服务机构的选择,我建议创业者选择专业的股权设计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会配备“股权设计师+股权律师”的复合团队,Ta们既有服务创业者企业家又有服务投资人的双边服务经验,既可以给公司设计股权方案,又能合法合规地给企业落地具体法律文件。
作者简介
何德文,七八点股权设计事务所创始人,具有创投律师与股权架构师双重执业背景,长期从事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合伙人股权分配、团队股权激励与资本市场业务,服务大量企业家,也服务大量投资人与投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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