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期,我们来讲一讲版权。
版权是什么,或者版权是用来干什么的呢?
这听起来像是个傻问题,版权不就是用来保护作品和作者的吗?更具体一点来说,是用来保护文学,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等等文艺作品的。
比如诗歌,小说,漫画,电影,游戏,都包含在版权保护的范畴之内。
这样的文艺作品,其实是作者思想的外延,是保存思想的形式。比如书籍,可能保存了作者的观念,知识。小说,可能保存了作者想象中或经历过的故事等等。
既然是思想的外延,那么就连带着拥有思想的一个神奇的特质:可以非常简单的复制和传递。
这是思想和物质最大的不同。
你得到一个物品,必然伴随着别人失去它。你买了一块饼干,商店就会失去一块饼干。
但思想不一样。你看了一本书,得到了作者的思想,但作者并不会失去它。甚至会因此而获得影响力。就像点燃树枝的火种,不会有任何损失,还让火苗燃烧得更旺盛了。
这样的差别,导致了大家对待它们的方式不同。
不管是古代的以物易物,还是后来的货币交易。所有人都认同,你拿了别人一个东西,就应该拿其他东西去换。需要交易。
但是思想和它的延伸品,原本并不是商品,也并不需要交易。
在我国古代,并没有任何版权的时候,“文艺作品”是可以随意流通和传唱的。一个词人写了一首词,歌女们就可以随意歌唱。诗人的诗句题在墙上,看到了就可以拿来题扇子或写屏风。
《滕王阁序》中的名句“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化用了庾信《三月三日华林园马射赋》:“落花与芝盖齐飞,杨柳共春旗一色”。也不影响它成为千古名句。
洛阳纸贵的故事之中,左思写出了《三都赋》,大家争相传抄,洛阳的纸都变贵了,也没人说抄书的应该给左思点报酬。
以前人们所做的很多事,在我们今天看来,统统都是抄袭和盗版。高鹗凭什么续写红楼梦?金瓶梅又怎么能改写和胡编水浒传?
但那个时代,并没有这些限制。版权的观念,是后面才形成的。
版权的形成,源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在商品经济的驱动下,一切都要和经济挂钩,非商品的人力,资源都转化成商品,进入市场流通,文艺作品也不例外。
1710年英国通过安妮女王法令,这是世界上第1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这部法案,由印刷出版商推动,在翻印书籍猖狂的状况下,印刷书商们要求国会保护他们的权益。
安妮女王法令确立了现代版权立法的基本模式,影响和启发了后来的版权立法。1790年美国颁布的联邦版权法便是仿照《安妮法令》制定的。
这个基本模式是什么模式呢?
思想当然虚无缥缈,但是文艺作品有它的实体。为了让文艺作品成为合格的商品,必须限制它的形式。不允许它随意传播。在当时,文艺作品最大的承载形式是书籍,于是出现了版权,它由出版商推动,保护的是翻印权。也就是不准随便翻印书籍。因此,版权的英文名,叫做“copyright”。
这样的版权设计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
1,保护的是形式,而不是内容。
保护的是书籍,不是知识。保护的是形式,不是内容。“版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在版权的保护之列。”
也就是说,即使内核一样,只要形式不一样,就不被版权所保护。看了原作者的书,洗稿写出一本书来,只要洗得够好,就不会触碰版权法。只要会改,依旧是天下文章一大抄。
2,把使用权和复制权强行分割开来。
读者买了一本书,有看书的使用权,但是没有翻印的复制权。
买了书之后,把书借给别人,放在图书漂流,甚至捐给图书馆。让上百个人没有买书就能看,作者和出版商得不到利益。但这不侵权。
只有翻印才侵权。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版权并不是一项完美的设计。更多的是一种妥协。
思想本身没有商业属性,但作者要赚钱,要依靠创作为生,那就需要卖出商品。
为了保护作品的商业价值,就需要版权法。如果别人侵权,也就是当“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作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这就是版权的意义所在。虽然感觉很古怪,似乎也有不少漏洞,但在当时还算是能运行起来,是个还不错的权宜之计。
但它并不一定总能达到它的目的。
转眼,人类来到了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给版权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在于对“文艺作品”的复制,变得太简单了。不需要你开印刷厂,不需要你会激光印刷。只要你会上网,动动手指,无论是书籍,漫画,电影还是游戏,都可以轻而易举的复制。
《必然》中说“互联网是世界上最大的复印机。在最根本的层面上,它将我们使用它时所产生的一切行为,一切特征,一切想法,都拷贝成了复制品。数字经济就是这样运转在自由流动的复制品河流中。
我们不能阻止大规模的自由复制。这样做不仅会破坏创造财富的动力,还会使得互联网本身停转。自由流动的复制品已经在互联网这个全球通信系统的本质中留下了烙印。网络技术需要没有约束的福祉。复制品必然流动。”
当你在上网时,网上的大部分内容,都是“盗版”的。从你用的表情包,你玩的梗,你听到的内线消息,到一些文章和好看的照片。你看了,你引用了,你转发了,作者并不知道,也没有获利。有些时候你甚至连作者是谁都不知道。
作者可能会骂无良营销号,可能会骂抖音,头条没有版权意识。但很难改变什么。
在这种大复制时代,只有一些制作难度较大,商业程度较高的作品,一些努力商业化的内容平台在苦苦支撑,努力维护着版权。几个音乐平台在打着版权大战,几个游戏厂商在互相打官司,几个视频平台在花钱砸版权。他们努力宣传着“版权意识”,努力推进着“正版事业”。但被版权良好保护的东西,却像是越来越少了。
《科技想要什么》书中说,“绝不可能通过终止科技进程,也不可能通过拒绝技术元素,退回到原始状态去。科技是“第二自然”,显然人类尚未学会与之相处。”
书中认为,不同的科技有它的特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人们希望它怎么样,想怎么使用它都行的。
比如互联网是个大复印机,那么它就肯定会冲击版权制度。在互联网上所做的,版权保护的努力,不仅很难有成效,而且会降低使用体验。
更糟糕的是,版权未必能保护创作者的权益。
在立法之初,版权保护的就是版权商的权益。以前是印刷出版商,现在可能变成各大内容平台。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然后拿着合法版权到处卖,作者一分钱也收不到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对于版权商而言,太过依靠版权,打着版权大战的做法,也未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
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年年亏损的背景下,《庆余年》推出超前点播,vip上推出vvip惹了众怒之后,盗版一时被传得到处都是。在互联网上,只要你真的想找,很少有东西是完全找不到的。就算再怎么努力宣传,培养正版意识,人们还是可以轻而易举的抛弃你。
通过正版来绑住用户的做法,似乎至今也没有跑通。
制定之初就有些疏漏的版权,在和互联网科技的冲突之下,变得非常尴尬。不仅有损互联网的使用体验,而且也没法很好的保护作者,乃至版权商自己的利益。
但版权仍然还有唯一的合理性。人们依旧需要版权的理由,是我们创作者需要钱。
作品不是完全是商品,当创作者需要依靠作品过活,需要作品能养活我们,这样才能安心,舒适的创作。
这是版权还存在,也是许许多多维护版权的人,最重要的理由。
虽然版权保护的是版权商,是内容平台,但如果版权商和内容平台都赚不到钱,作者不是更不可能拿到钱了吗?如果起点这样的网文平台都亏欠,那网文作者怎么可能有钱。
是这样的吗?
作者想要得到收益,必须依靠版权这么一条路吗?
目前或许是这样的,但在《必然》之中,提出了其他可能的解决方式。
书中说:“在数字时空中,复制品无处不在,太过廉价,实际上已经到了免费的地步。以至于只有无法复制的事情才变得真正有价值。当复制品免费时,你就要去销售那些无法复制的东西。那么,什么是无法复制的呢?
比方说信任。信任无法大规模生产,也无法购买。它必须通过时间积攒。不会被伪造,也无法伪造。既然我们更喜欢和信任的人打交道,我们就会更经常的为信任支付额外费用。对此,我们开始进行品牌营销。有品牌的公司,在同类产品和服务中标出更高的价格,因为他们的承诺更容易被信任。信任在复制品泛滥的世界中具有的价值越来越高。
和信任一样难以复制的特性还有很多。它们成为了云端经济的价值所在。发觉这些价值只要问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有人会为能够免费得到的东西付费?那些购买本来可以免费得到的物品的人们,它们买的到底是什么?
我列出了至少8种,我们在为一些可以免费得到的产品时,所获得的无形价值。这个单子只是开始,能被列入其中的无形价值肯定还有更多。”
这八种分别是:
即时性,个性化,解释性,可靠性。获取权,实体化,可赞助和可寻性。
这几种书中都有详细的解释,这里随便讲几个。
比如可靠性,是指来源更加可靠和方便。虽然盗版游戏到处都是,但是随便下载可能会中病毒,不如去官网下正版好了。
当中国盗版游戏猖獗的时候,谁能想到steam能让大家掏钱买游戏?
比如可赞助,书中说“从本质上来讲,热心的受众和爱好者希望为创作者买单。爱好者们喜欢付出,无论对是艺术家,音乐家,作家,演员还是其他创造欣赏价值的创造者。”
其实人们愿意为创作付费,只要作品足够好。这不是交易,而是一种支持。各种平台的充电,打赏机制,其实是在往这个方向走。
比如实体化,类似于动漫的周边,光盘甚至线下的演唱会,主题乐园。
虽然在网上也可以看到直播,但人们依然会花钱去看演唱会。以现在的技术,还是有很多东西是复制不出来的。那些实体的东西,依然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那些线下的,实体的,才是更好成为商品的东西。
虽然这些方式,现在看起来都有点虚无缥缈,遥不可及。
但至少是一个方向。是一个努力的目标。这也许是比死守着版权更好的方式也说不定。
也许会有那么一天,即使没有版权,创作者们依然能依靠自己的作品过得很好。也许那一天就是版权能光荣退休的一天吧。
……
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过雨红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