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不清是从什么时候起,有家有业的老黄偷偷的与小梅好上了。对,就是两个人那个啥啦。唉,你懂得。
两人混在一起度过了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好的不得了。于是,老黄便提出要求小梅做他私下里的固定情人。小梅一点也不含糊,当即就答应了下来。
老黄与小梅山盟海誓,为了表明各自坚定的信念郑重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大致约定:老黄给小梅购买一套价值150万元的住房,小梅自愿做老黄的情人。一旦小梅移情别恋,不再做老黄的情人必须返还作为借款的150万元的购房款。当然,如果老黄不要小梅做情人,这套价值150万元的房产就真的归了小梅,抵作补偿小梅的精神损害与生活补助。
用他们两人的话来说,“做了情人就要给钱,不做情人了必须还债”。有了这样的约定,两人似乎觉得相互之间的感情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更加的腻乎在一起。
谁能想到,即便是有协议强力约束下的情感还是出了事!
两人闹掰之后,老黄翻出了《协议书》。看着白纸黑字上小梅的签字画押,阴狠狠地盘算着要拿这份文书置小梅于死地。
1.一审法院的判决
好个胆大脸皮厚的老黄,竟然堂而皇之的与小梅打起官司。他提出来的理由很明确:双方的情债之约违法应属无效。既然协议书是无效的,那么,小梅应当依法返还老黄150万元。很明显,老黄利用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为自己争得利益的最大化。
法庭辩论中,双方唇枪舌战争得个昏天黑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黄与小梅之间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因此,协议书应当无效。当事人依据无效的协议所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判决小梅应当返还老黄150万元。
“这不就是白嫖嘛,呵呵。”老黄乐开了花。
2.二审法院的裁判
然而,二审法院接到小梅提起的上诉后,则对本案的审判思路进行了认真的考量。
按说,一审法院认定“情债之约”的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然而,这样的判案思路太过教条。在社会效果上,也容易造成客观上支持包养情妇者借助行为无效的处理原则,使其“人财两得”,这样岂不爽死了那些包养人?
但是,如果对这类“情债之约”不做无效行为处理,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岂不是在客观上纵容小梅们以此作为获取不当财产的路径。
说的直白点,法院判决小梅返还或者不予返还老黄的150万元均不甚妥当。
二审法院经过全方位的专业论证与深思熟虑,作出了终局裁判:裁定驳回老黄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老黄与小梅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以协议的形式用金钱去维系双方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因该协议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应当予以纠正。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老黄的起诉。
后续: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此案中,二审法院作出正确的考量,驳回老黄的起诉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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