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尊敬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我(美科德镁医学(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中区支行设立基本帐户和股本金帐户,现因2018年 8月7日 15:04分由新加坡MICRODERME AESTHETICS PTE.LTD公司母公司汇入我司在工行开立账户100万人民币,我司申请以股本金认缴款打入我司子公司(泓净医药(佛山)有限公司)帐户,履行美科德镁公司占(泓净医药(佛山)有限公司)60%共计200万股股本金实缴出资义务,工行说根据银发(2012)第165号16条规定外资企业必须按照经营范围使用资金,必须有投资相关产业的经营范围条款,我司向龙华区经促局申请更改经营范围,龙华区经促局答复根据汇发(2015)19号第四条不需要更改经营范围,工商银行中区支行恶意扣留我司100万人民币近两个了,我司要求注销在工商银行所有账户,帐户上100万人民币返回来款帐户,工商银行说依据规定不行,我司逼于无奈,现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工商银行高新园中区支行将我司专管帐户100万人民币返回来款帐户。
2、请求判决工商银行高新园中区支行将注销我司在工商银行所有账户。
3、 请求判决工商银行高新园中区支行赔付我司资金成本损失200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赔付我司损失5800元人民币。
美科德镁医学(深圳)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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