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赵明生男汉身份证号码622826初中文化,家住盘克镇街西自然村。
被告:任兵芳女汉身份证号码622826197701282124宁县盘克镇街西村东庄组179号初中文化。
被告人:任兵芳侮辱罪,扰乱单位秩序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远方亲戚关系,自2021年以来,多次对我进行辱骂,事情是这样的,被告人,与赵明克存在借贷关系,我作为借贷的担保人,在赵明克无法履行偿还借款能力时,被告人要求我履行偿还义务,但是我坚持一切依法处理为原则,让被告人走法律程序,但是被告人,蔑视法律,不走正常途径,多次在街道对我进行辱骂,我好言相劝不听劝告,变本加厉,在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依然采用言语暴力手段,更可怕的是在2021年6月4日。被告人来我单位盘克人民保险公司,对我进行辱骂,导致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扰乱单位正常秩序。上述事实由证人吴丽娟,郭小宁,杨丽丽,作证。
被告人肆意扰乱单位秩序,谩骂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宁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赵明生
二零二一年 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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