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治,就是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的事自行管理或处理。一般讲除接受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
中世纪的自治,就是在本国的皇家议会中,城市的自由民有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发言权。
在原始社会及还处于游牧的历史阶段,每个人都是平等存在的,人们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和安全是一样的,即每个人都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人类定居生活后,就有了贫富差别。富人手中有了管理的权力,穷人为生计而奔波,富人却有空闲时间研究政治。
在西欧最高的统治者是皇帝,他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这只是名义上的权力,并无实权。少数几个国王掌控着整个帝国,而控制城镇日常政务管理的则是成百上千斤诸侯,他们的属民就是那些自由农民或者农奴。在当时还没有中产阶级。到13世纪,代表着中产阶级的商人才崛起,这也就意味着封建的统治正走向衰败。
因为战争(十字军东征),一方面从事商易的中产阶级,其地位不断巩固。再就是这些国王虽然不愿承认,但因国库空虚,又不得不给予认可。
公元1215年在泰晤士河伴,英格兰掌管国家事务的约翰签署了“大宪章”协议,其中规定了一些属于新兴商人阶级的权利。在国家的大议会例会上出现了城市代表的身影。
1265年,新兴阶级的代表走到了公众面前,参与到了国家的政务中心。这些“平民”代表的影响力随着时间推移,逐步扩大,很多事情都要征求他们的意见。最后,这个由贵族、主教和城市代表组成的会议发展成了一个固定的国会,这里成了“人民说话的场所”,国家在做重大决定前,必须通过议会讨论。这就形成了“国王+国会”的政府决策结构。
这种情况并非英格兰独创。在法国,公元1302年城市代表就已经被允许可以出席法国议会。在西班牙,在12世纪前半期就已经开放了国王的议会,允许普遍民众参与其中。在瑞典,早在公元1356年的时候,民众代表就已经开始出席全国议会了,而且还是第一届。在丹麦,传统的全国大会在公元1314年重新恢复,即便是贵族阶层为掌控国家政权不惜牺牲国王和人民的利益,那些城市代表的权力也依然没有被完全剥夺。
在荷兰,13世纪的时候,很多公国和州郡的议会大门就已经为新兴阶级敞开。再后来,一些地方省份开始反抗国王统治,后罢黜了国王,也将神职人员赶出议会。至此,贵族特权被彻底消灭。然后组建了联合省共和国独立掌管国家及行政事务,这里没有国王、主教、贵族,只有的是纯朴的自由民,他们自己就是国家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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