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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往往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很低。有些情况下,例如毒品已经灭失,仍可按照被告人的口供定罪,甚至单一的口供,也成为了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
毒品案件也考验着法官的裁判能力。毒品案件的庭审过程,就像是一场《天黑请闭眼》的游戏。平民说自己不是杀手,有可能被误杀(冤案);杀手说自己是平民,仍会被充满智慧的法官揭穿。我将以下三个案例,去掉部分事实,把庭审中的部分内容呈现给大家:
以下是真实案件,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一、某43公斤毒品走私、运输案
案件背景:
在某大巴车上,发现一个行李,内有毒品43公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作为嫌疑人逮捕。四人在历次口供中均不承认行李系自己的。
庭审中:
法官:被告是否认罪?
被告一:我无罪,装运毒品的行李不是我的。
被告二:我没有参与运输毒品,行李也不是我的。
被告三:我是冤枉的,我的行李都在被告一处。
被告四:不是我干的,我只是跟着他们去玩。
法官:“都不认罪是吧?”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四:“我们冤枉”
法官:“你们之前都认识吧,是发小吧”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四:“是。”
法官:“你们经常去边境一带活动吧”
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四:“是。”
法官:“这次出行,谁购买的火车票?”
被告一:各自承担,我只是垫付
被告二:我不知道
被告三:好像是被告一
被告四:沉默。。。
判决结果:
第一死刑立即执行、第二死缓、被告三死缓、被告四无期。
裁判理由:
虽然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可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而且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诱或者特情介入的情况。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虽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但根据现有证据仍足以认定其共贩卖毒品事实。法官根据购买车票情况,认定四人存在共同犯意。
本案可以参考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案例第453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详见(刑事审判参考2007年第4辑•总第57辑)
案件二、某400克运输毒品罪案件
案件背景:
本案系边防警察根据线索通报,当场从某宾馆房间床下查获毒品及其包装物,并将在现场的被告一、被告二抓获。同案犯张三在逃。被告一和被告二均不承认运输了毒品。
庭审中:
被告一:我没有运输毒品,是张三的毒品。
被告二:我也没有运输毒品,毒品与我无关。
法官:“毒品从你们的宾馆的房间的床下查获,是吗”
被告一:我不知道,可能是张三放的。
被告二:我当天晚上住在隔壁,没有在这个睡着这个房间。
法官:张三晚上睡在哪里?
被告一:张三和我晚上在同一个房间
被告二:是的。
法官:房间里为什么会有胶条、保鲜膜、手套、剪刀等物品?
被告一:我不知道?是张三的。
被告二:是张三让我买的,我不知道什么用途。
法官:吸管和针头是谁的
被告一:是被告二的
被告二:是被告一的
法官:你们吸毒吗
被告一:吸毒
被告二:是的
判决结果:
被告一、被告二构成本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裁判理由:
被告一、被告二虽不认罪,但根据在案证据证实二人对毒品高度认知、被告二购买了多盒保鲜膜、手套、剪刀等明显用于包装毒品的物品,并为被告一预定了机票。被告一、被告二与张三之间有大量电话记录。足以认定二被告主观明知是毒品而准备运输的事实。
三、某贩卖毒品案件
缉毒警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张三、李四。在彻查毒品来源时,李四表示:我向被告二购买过毒品。张三表示:我向被告三购买过毒品。后警方顺藤摸瓜,将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抓获。公诉机关将此五人以贩卖毒品罪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
法官:各被告是否认罪?
被告一:我没有向被告二贩卖过任何毒品,我无罪。
被告二:我是从被告一购买的毒品,也向被告三贩卖过毒品。
被告三:我没有向被告二购买过毒品,我只是为张三代购,应该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被告四:我从被告二处购买过毒品。
被告五:我坦白,我向被告三购买过毒品。
法官:你们相互之间认识吗?
被告一:我除了被告二,都没有见过
被告二:我认识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李四。
被告三:我不认识本案的其他当事人。
被告四:我认识被告一和被告二,其他人不认识。
被告五:我只认识被告三。
法官:你们之间是否有投资交易往来往来?
被告一:我收到过被告二的投资款,将来用于公司经营。
被告二:我给被告一的款项是毒资款。
被告三:我只是收到张三的购毒款和劳务费
被告四:我给被告二毒款,当时被告一也在场
被告五:我和被告三有过毒品交易往来。
法官微微一笑,说道:……
问题:
本案中谁真正贩卖了毒品?
提示:
1、被告五被指控贩卖的毒品量最少,其口供一直稳定。
2、被告一的之前的口供存在反复的情况。
答案我会在评论区写明。
郑良旭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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