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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存·周纪·威烈王

史存·周纪·威烈王

作者: 刘青萍 | 来源:发表于2019-03-26 06:29 被阅读8次
    史存·周纪·威烈王

    威烈王,名午,考王之子。

    (丙辰)元年春王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秦庶长鼍弒其君(史失名怀公)国人立其孙(灵公)

    【附记】晋赵无恤卒,无恤为其兄伯鲁之不立也。舍其子而传位于伯鲁子代成君。成君先死,乃以成君子浣为太子。无恤卒,浣立少徙治中牟。无恤弟嘉逐浣,而自立于代,一年卒。国人杀其子而复迎立浣。按:无恤虽有让国之美,而不臣于晋。故削而弗书,附记其事于册后放此。

    (丁巳)二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戊午)三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晋韩启章伐郑,戕其君己。郑人立其君之弟骀(已幽公、骀繻公)

    【书注】大夫而擅杀,外君大恶也。不与其擅杀,故书戕书郑人立君,着势力不能屈人也。

    (已末)四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秦作上下畤,祭黄帝、炎帝

    【书注】诸侯惟祭山川,今秦作上下畤,以祭黄炎于礼,为僭于义无取。故书以罪之。

    (庚申)五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按旧史此年脱简。

    (辛酉)六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盗杀晋侯柳,魏斯讨乱而立其君止。

    【书注】《史记》:幽公淫妇人,夜窃出邑中盗杀之。魏斯以兵诛晋乱,立幽公子止。晋侯不君,自取杀身。故书名以罪之。斯非纯臣能讨贼则可取也。故书立其君以予之。斯本晋臣。《史记》云:文侯以兵诛晋乱,若与国然陋矣。《索隐》云:夫人秦嬴贼公于高寝之止,不书夫人之贼存疑也。

    (壬戌)七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晋魏斯、韩启章、赵浣各城其居邑

    史存·周纪·威烈王

    【书注】魏城少梁、韩平阳、赵泣氏,是时,晋地皆为三家所有。而书各城其居邑何也。明其为晋臣及不法之状,又按东迁以后,晋主夏盟,以抗秦楚。虽非纯节周亦赖之以安,至是三家分晋各图自强,而秦渐盛乃各城其地以避秦叠。书于册尚力之风凌夷,至此可慨也已。

    (癸亥)八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秦人伐魏氏战于少梁

    【书注】《史记》:魏城少梁,秦击之。秦非能讨魏氏,直不利其城少梁耳。故书人而又书伐以恶魏氏。

    越灭郯

    【书注】郯,少皞氏之后。嬴姓国,在东海郡,今海州。任宿、须句、颛臾,皆太皞后。四国惟任见于孟子,而少皞不祀,故夷越以恶之。

    (甲子)九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秦堑河獭

    是时,晋三家方强,而韩魏尤近秦。故堑河旁以防魏也。

    秦以君主妻河神

    史存·周纪·威烈王

    【书注】君主,公主也。秦取他女为君主妻河伯,夫神聪明正直者也。安有妻生人之理?邪魅凭依讹托于神,而秦信之。以君主妻,虐人渎神,愚妄可恶。且以他人女代己,爱其女,不恤人女,罪又甚焉。直书其恶自见。

    (乙丑)十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丙寅)十有一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卫公孙颓弒其君亹而自立

    【书注】公子叠弒昭公而自立,是为怀公。其事不知为周王何年,史失书。今颓又弒亹自立,是为慎公卫。是时属于三家不绝如缕,方且弒立相仍。盖自春秋以来,视乱逆为常。莫之讨也,世变至斯,极矣!

    秦伯卒(史失名),秦人废其子而立其季父(史失名)。

    【书注】臣子擅易,置君太恶也。惜中国无人讨之,直书其罪自见。

    齐田居思伐晋赵氏围平邑

    【书注】齐田氏甞结晋三家以自固矣,今又相伐。盖小人党恶,反复不常。如此书之,有国者当鉴。

    (丁卯)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中山初建国,自立为侯。

    史存·周纪·威烈王

    【书注】鲜虞、白狄、别种,在中山新市县。《左传》:昭公十二年,晋荀吴假道于鲜虞灭肥。及定公四年,晋合诸侯于召陵。以中山不服为忧,盖已渐强大,至是自立为侯,称武公与诸国抗。或以为姬姓,无可考也。姑阙之,盖周纲久斁,中夏大夫僭据且不能正。何况狄类?然无王命建国立君,固非法也。故书之。

    (戊辰)十有三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齐田白伐晋,毁黄城围阳狐。

    按《地理志》:黄城,在魏州寇氏县南十里。阳狐郭,在魏州元城县东北三十二里。则齐盖伐魏也。

    秦晋战于郑下,秦人败绩。

    【书注】春秋时,秦不为中国患者,晋捍之也。今晋势归三家。秦与晋为难而三家犹能却之,使晋室不衰,秦弗能得志也。史书此战不言其为赵与魏,而可以觇天下大势,故仍之。

    晋河决壅龙门至于底柱

    【书注】周自开国,迄春秋河患罕闻。至此,河始决而齐赵魏乃作隄,以防之。盖西河东圮也,其后东河转而东南,河患始大。岂非圣王之法?久而无有承之者欤。

    (乙巳)十有四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齐田白伐鲁、莒及安阳

    晋魏斯围繁庞出其民

    【书注】是时,晋三家、齐田氏凌其君而分其地,又攻与国叠,书之以见。大夫窃柄其势。至此,有国者不可不戒,履霜也。

    (庚午)十有五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齐田白伐鲁,取一城。

    【书注】是时,子思、公仪休等在鲁齐不能残鲁。孟子所谓不用贤则亡者也。

    (辛未)十有六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日有食之(史失其月日)

    晋韩启章、赵浣以王命伐齐入长城

    【书注】齐周旧封国韩赵大夫也。王何为命其伐齐,盖是时三家强盛,以齐怨告王假。王命以伐,王不得已而从之。故不书王命伐而以韩赵假王命为实。

    齐田汾败晋赵氏于平邑,获其将韩举,取平邑。

    【书注】韩赵假王命伐齐,无如齐。何今赵反为齐所败。书以志,春秋降为战国。自齐晋大夫分裂始也。

    (壬申)十有七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鲁侯见于孔伋

    【书注】淳于髡谓:鲁缪公时,子思为臣。然孟子言缪公亟见于子思。子思不悦云。云而曰悦贤不能举,又不能养也。可谓悦贤乎。则子思亦未尝为臣也,使缪公果尊信子思。鲁何止自保,盖特礼貌之而已。旧史书:鲁侯尊礼孔伋,故易之而不没,其礼见之实。

    鲁以公仪休为相,泄柳申详为臣。

    【书注】按:公仪休亦贤者,然不如子思之得大道也。第是时,齐晋大夫强侮诸侯而鲁知任人卒赖以安,不可不节取而书之。

    秦初令吏带剑

    《大事记》曰:佩玉,三代之制;佩剑,秦制。秦与三代所尚不同,无他观其所佩而已矣。

    晋魏斯伐秦,筑城于元里。

    按:是时,秦国中争乱,魏伐之,筑城于其地。以逼之后,秦复取此地,仍其所筑之城改名“临晋”。是临晋者,秦所名也。其先但为元里,元里失考。而旧史书:筑临晋、元里殊为失实,故易之。

    (癸酉)十有八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晋魏斯越赵伐中山,克之,以其子击居守。

    【书注】按:中山,本狄种,邻于赵。魏斯假道于赵以伐之。虽克之而未能尽有其地,故使其子击守中山也。后魏武侯之世,赵与中山战于房子。是中山未灭之证,前人末察。又按:乐羊子为魏攻中山,其子在中山悬之,以示羊。羊不顾中山,烹而为羹,以遗羊。羊啜之尽一杯。魏文侯赏其功而疑其忍不大用。羊公不顾私固己而必啜其子羹,不亦忍乎?故削羊不书,而书魏越赵以着其逞兵。

    秦堑洛城重泉

    按:重泉城,在同州蒲城县东南四十五里,盖与洛水近,以防魏也。

    齐田和伐鲁及鲁平

    【书注】是时,缪公用公仪子泄柳、申详亦能重子思。齐伐之不克,而与鲁平书以着缪公任人之美。

    秦初租禾

    秦立国在文武后,僻在西戎。故其治多不用周礼,今租禾其一端。

    晋魏斯伐秦至郑,筑洛阴、郃阳(《大事记》:郑桓公始封地。《史记正义》:洛阴城,在郃阳洽水之北。《括地志》:郃阳故城,在同州河面县南三里。洛阴,在同州西)

    晋韩虔伐郑取雍丘

    此新郑也,《史记》曰:雍丘

    秦令民带剑

    【书注】前令官吏带剑,今又令民带剑。岂待商鞅而始见秦之不尚德哉。

    郑城京

    《吕氏》曰:备韩也。《括地志》:京县故城,在郑州荣阳县东南二十里。愚按:京,即叔段所居也。

    (甲戌)十有九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千月

    晋魏斯求见段干木

    【书注】按:《史记》诸书载:魏斯敬礼田子方、段干木。且云:文侯受经艺于子夏。愚按:魏斯强,臣子夏必不仕之。盖是时子夏设教西河,斯闻其贤,往见之。其轼段干木之庐,即孟子所谓踰垣而避之时也。干木学于子夏且不仕魏斯。况乎子夏若果尊礼子夏,子夏必告之以正。无欺君逞兵之失矣。故不从旧史而书之。如此至田子方于魏子击,下车伏谒,不为之礼。曰:贫贱骄人,不合中正之道。故不书。

    郑人伐晋,韩氏取韩负黍(《大事记》曰:负黍,在洛州阳城西三十七里,今属河南府。)

    【书注】时三家各务自强,不暇相恤。郑人乘隙伐韩,取韩地,小人之见也。故人之。

    齐田和伐卫取毌丘(《大事记》曰:毌,音贯,即古贯国。在曹州济阴县南五十六里。)

    齐侯、郑伯会于西城(齐宣公、郑繻公)

    【书注】时齐将为田氏,郑亦危弱,不思何以修德自强,方汲汲相会奚益。故书以讥之。

    史存·周纪·威烈王

    【附记】晋魏斯以吴起为西河守。吴起,卫人,仕于鲁。齐人伐鲁,鲁欲以为将。因起妻,齐女疑之。起杀其妻,使将大破齐师。或谮之日,起事会参。母死,不奔丧,参绝之。又杀妻求将,残忍薄行人也。起恐得罪奔魏,魏斯问诸李克。克曰:起贪而好色,然用兵司马穰苴弗能过也。乃以漏将,击秦拔五城,遂以为西河守。起为将,与士卒同甘苦。有病疽者,起为吮之,故人乐为之用。斯又忧邺以西门豹爲邺守,西河内称治。李悝为上地守,下令曰:人有狐疑之讼,令射的中者胜,否则负。人皆习射与秦战,大败之。悝为尽地力之敎,综计地力田亩所出,分岁之上下,上熟、中熟、下熟。取其赋,余其一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又撰次。诸国法着法经以为政,莫急于盗贼。故始于盗律,着囚捕二篇,又杂律一篇。凡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按:魏斯能用人,故当时称贤。然斯擅柄窃据大本已他长,亦无足论。故不从旧史而附记之。

    (乙亥)二十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按旧史此年脱简。

    (丙子)二十有一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齐田会以廪丘叛田氏

    【书注】《春秋》:大夫以下,不书此,书田会叛非录会,所以恶田氏也。

    【附记】魏斯将置相。谓李克曰:家贫思良妻,国乱思良相。今翟璜、魏成,何如克辞再命之。克曰: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斯遂相魏成。晋赵籍,即烈侯也。相公仲连籍,好音谓连曰:寡人有爱,可以贵之乎?连曰:富之则可,贵之则否。君曰:然。郑歌者,枪、石二人。吾赐之田,人万晦连,诺而不与,籍屡问连,乃称疾不朝番。吾君谓连曰:子好善而未知所持盍进士乎?牛畜、荀欣、徐越,皆可连进之。蓄侍以仁义,烈候逌然。欣侍以举贤,使能越侍以节财俭用。君悦,乃谓运曰:歌者之田且止。按:魏文侯择相,公仲连进贤匡君,皆可以为世法。以其本非诸侯,故附记之。

    (丁丑)二十有二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附记】《大事记》曰:昭公,名得,甞出亡。谓其御曰:吾被服而立,侍御数十人。曰:吾君,丽也。吾发言动事朝臣,数百人曰:吾君,圣也。内外不见吾过,是以亡也。乃改操易行,二年而美闻于宋。宋人迎而复之。按:《史记》得作,特与《左氏》不合,亦无出亡事。据《大事记》,其言可采附记之。

    (戊寅)二十有三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九鼎震

    史存·周纪·威烈王

    前编曰:九鼎,三代相传,天下之形制图藉也,而震天下之大异也。愚按:禹王铸鼎以象九州之名物。三代相传,珍为法物。武王迁九鼎于洛邑,东迁依之。是时,天子无权,大夫僭据,名器裂矣。故九鼎震焉。

    晋魏斯、赵籍、韩虔篡晋,各自立为侯,王许之。

    史存·周纪·威烈王

    【书注】不书晋大夫不予其为大夫也,三家分晋地已久。至是请于王,求为侯。书王许之病王也。既不能讨,又许其请过矣。虽王不许三家,亦必自立。而其篡逆难掩许之,则为有名,而王纲以废。司马温公《通鉴》托始于此,《纲目》因之然,命曲沃为诸侯。厘王已然,故书篡书自立以着其罪,而王之失亦见其不从前人说,已见卷首。

    (乙卯)二十有四年春正月

    夏四月

    秋七月

    冬十月

    王崩,子骄立。

    楚盗杀其君当

    【书注】《史记》:盗杀声王,不详其事。《春秋》书盗,皆贱之。之辞若外盗则当云:杀楚君。然外盗无缘遽杀国君,必内盗也。故书楚书其君。

    史存·周纪·威烈王

    作者:刘沅(字止唐)

    录入:谢添

    点校:刘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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