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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童养媳悲剧不再上演

如何让童养媳悲剧不再上演

作者: 小白柳 | 来源:发表于2017-03-01 22:20 被阅读0次

          今天微博上出现的一条新闻再次刷新我的三观,对此我只能说:世界之大,无奇不有。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

    如何让童养媳悲剧不再上演

           童养媳是我国旧社会盛行的一种结婚方式,当时社会贫穷落后,很多家庭没钱娶不起媳妇,他们会去其他地方抱养一个女孩,等到了一定年龄后与其儿子结婚。但中国解放后颁布了婚姻法,解决了这个流传已久的非法结婚方式。

          看到这条新闻后我才得知原来童养媳问题在中国某些落后地区依然存在。

           大多数人们看到这条新闻心里的第一想法不外乎就下面这几种情况:这个女人太可怜了;中国某些地区太落后了;她的伯父和陈学生太可恶了;她曾报案的派出所太不负责任了……

          那么,马泮艳十多年的悲剧到底是因何导致的?

          一、马泮艳父母的婚姻悲剧,正是因为她父亲长期家暴,导致她母亲患有了精神疾病,进而在犯病的情况下打死了她的父亲,母亲因病免于刑事处罚后离家出走,使马泮艳三姐妹成为孤儿。因此,其父母破碎的婚姻是她走向悲剧的首要原因。

          二、马泮艳合法监护人的违法行为,三姐妹成为孤儿后,她们的大伯成为合法监护人,马正松因为没有能力抚养就私自与别人达成协议将马泮艳寄养到别家,等到适婚年龄后结婚。这件事在本质上就是违法的,马泮艳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她却有民事权利能力,马正松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送走,已经侵犯了马泮艳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三、陈学生的违法行为,《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马泮艳在采访中称陈学生在其十四岁时违背她的主观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这已经构成了犯罪。除此之外,陈学生对马泮艳多次进行殴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伤害的程度已经超过了轻微的界限,则构成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双龙镇民政办的违法行为,2008年1月25日,民政办工作人员在马泮艳、陈学生没有在场、没有签字、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为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这一系列的事情最终致使了马泮艳十多年的悲剧,幸运的是她在28岁时勇敢的使用法律武器开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个女人在经历噩梦婚姻后没有打倒,而是选择坚强的站起来,希望国家最终会给她一个公道的说法。

          我想这次的重庆巫山童养媳事件只是中国社会的冰山一角,在其他偏远落后的地区必定也有童养媳,那么到底该如何杜绝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呢?

           以下几点均为我本人的个人主观观点。

           一、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在我看来,犯法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中国全民的受教育水平不高。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的第二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上述案例的马泮艳就是因为家庭贫困没有接受过教育,如果当时就有九年义务教育的话,她的悲剧有可能就不会发生。然而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实行了义务教育后,某些贫困地区仍然有很多该读书的孩子不读书,对此,国家应该加大强制力度,尽量做到中国的每一位孩子都能接受基础教育。

          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学生们的正常年龄是十六岁,此时他们已经有了基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相信童养媳事件是不可能发生在他们身上的。

          二、加大普法力度

          一个国家的法律最核心最基础的实施对象就是人,不管是哪类事件,行为实施者都是人。法律的作用简言之就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今中国的各类法律法规总共有1109部,但是在中国十三多亿人组成的庞大社会体系中,真正知法用法的人并没有占很大比例,甚至连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不会用正确合理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何况那些没有接受过教育的人呢?

          就比如这类童养媳事件,大多数发生的地区都是相当偏远的地区,那里的很多人们根本不知道他们的行为是犯法,实施者和被实施者都不懂,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实施者为了利益不停地犯罪,被实施者因为不懂法律只能被迫受罪,就这样导致此类恶性事件无休止的发生。

           对于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中国的司法局和法院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尤其是那些偏远的山区,要尽全力让他们知法守法,尽量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给予女性更多的权益保障

           在中国,女性自古以来就是弱势群体,就比如强奸妇女、拐卖妇女、卖淫嫖娼等等恶劣的犯罪事件,受害者都是女性,而且这种事情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对此,我国应该给予妇女更多的权益保障,尽量保护这个弱势群体免受侵害。

          最后,希望在国家和公民的不断努力下,中国的童养媳悲剧将不再上演。我也相信,总有一天,这个梦想终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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