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想跟大家分享一本十分有趣的书,《洞穴奇案》。乍一听,感觉像是一本侦探小说。其实不然!这是一本被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文敏誉为“一生必读的著作”。“洞穴奇案”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虚构的案例。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这些判决书,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被称为是一桌法哲学盛宴。
WHAT?法哲学?难道这本书只有法律专业的同学才能看得懂吗?错!这本书简直就是一场精彩绝伦的辩论大赛,是一场法律与人性的思辨较量。
我们先来看看这到底是个怎么样的神奇案件。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 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现在知道这个案例有趣之处了吧?如果你是陪审团成员,你会如何判定此案?“有罪”还是“无罪”?有点难度是不是?有计划的杀人行为就是造成了谋杀罪。但在探险者所处的特殊情况下,一个人的牺牲,来换取四个人的存活机会是不是可以被视为行为免责?这个案件的确非常复杂,充斥了法律与正义,文化与社会,人情与道德各个维度的博弈。
我相信在读完这个案件概述后,出于同情,很多人会给出无罪释放的判决。探险途中遇难,探险者被困持续近一个月的时间。没有食物,浑天黑日,全世界只剩下了恐惧。为了生存下去必须做出艰难而恐怖的决定,杀掉一个同伴并用他的身体充饥。人们相信这绝非他们主观意愿,但在洞穴深处这个与世隔绝的空间里,他们所有的意志都只受求生本能的控制。换做是我们自己在这样一个无助的境地,可能也会做出与被告探险者同样的决定。
然而,读完十四位法官的就判决陈词,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以及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上被分配的不同职能。在维持被告人有罪判决的几个观点中,以下三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01
法官捍卫法律尊严的义务
一次有计划的杀人行为被法律定义为谋杀。法官的责任是严格遵照法律文令进行公证判决,而非依靠自身的正义观。法令文字是标准,而正义观却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任何带有“道德偏见”和“政治立场”的判决都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02
生命的平等性
用一命换多命表面上看来貌似是一个划算的交易。但生命都应该是平等的,将一项绝对的权利去量化成相对的公平,本身就是不公正的体现,换言之,1个人的生命价值与4个人的生命价值在法律上应该是等价的。生命不可量化,那么就不存在可交易,任何侵犯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是违法行为。
03
不能构成紧急避难的理由
首先饥饿并不能成为杀人的正当理由。如果一个乞丐因为饥饿难耐,难道他就可以以正当理由偷面包吗?其次,并不是除了杀人别无他法。有的法官认为探险者可以先吃掉自己的脚趾手指,这样既不会有生命危险也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如果认为自残的取食方式过于残忍并会造成出血致死的风险,那吃掉自己的同伴不更为残忍和恐怖吗?最后,被困于洞中的窘境是探险者因为娱乐而甘愿冒的风险。被害者是无辜的。即使被害人最终反悔抽签的方案,也没有对他人造成生命威胁。所以被告并不能因为紧急避难而免责。
如果我作为陪审团一员,我的判决意见将是被告四位幸存的探险者应该维持有罪判决。
《洞穴奇案》提出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哲学问题,类似于伦理学领域最著名的电车问题(trolley Problem)。这个问题让我们深度思考法律和正义的意义,以及生命的价值。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大众来说,富勒的洞穴奇案,引导我们通过辩证思维,分析身边的每一个问题及社会现象,从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思维模式,客观全面地看待问题。既能从别人能想到的角度分析问题,也能从别人想不到的角度分析问题。总而言之,这是一场精彩的、酣畅淋漓的思辨角斗。对我而言,整个阅读体验也是一次从“墙头草”到产生独立观点的锻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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