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涉计算机犯罪的相关理解
1、传统的犯罪模式,原来主要在现实空间,现在可能有部分在网络空间实施了 2、非法侵入他人家中的行为,应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与之相对之的是,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几天的,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3、传统模式下,非法控制一个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现阶段,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的,亦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传统模式下,故意砸坏他人家里的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现阶段,故意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导致他人系统崩盘的,成 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妨害司法罪
1、窝藏和包庇的区分-通过不同的方式使司法机关难以返现犯罪行为人 (1)窝藏主要发生在行为人与罪犯之间。 (2)包庇则是指作假证明包庇。 (3)包庇罪和伪证罪存在竞合:不具有证人身份-包庇罪;具有证人身份-包庇罪+伪证罪 2、虚假诉讼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2)虚假诉讼罪适应于民事审判与民事执行程序 (3)罪数。实施《刑法》307条第1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中处罚。
三、毒品犯罪(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
1、贩卖即“卖”“为卖而买” 2、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以毒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3、制造毒品-“制造”行为,必须是技术含量的行为 4、运输毒品。只有与走私、贩卖、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5、针对不同类型的毒品,应统一折算。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1、贪污的对象:公共财产 2、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3、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谎报出差费用或多报出差费用骗取公款的,通说及审判实务认为成立贪污罪;部分学者认为成立诈骗罪。 4、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贪污是“偷”钱,是平账;挪用公款是“借”钱,是挂账。
二、挪用公款罪
1、对象:原则上仅指“公款”。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就在、强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归个人使用: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必须“归个人使用”,才能认定为犯罪。 3、类型: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
1、对象:财物。包括财产性的利益;但不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不仅是指合法的财物,非法的财物仍然成立受贿罪。 2、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控制财物。 3、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斡旋受贿)的区别: (1)是否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前者:没有;后者:有 (2)自己是否得到了财物。前者:无所谓;后者:是
四、行贿罪
1、行贿罪所要求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所有的“行贿类”犯罪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另一类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管的构成要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该目的即可,并不需要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更不要求行贿人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受贿罪
两罪成立的条件: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样要求“权钱交易”,即有影响力的人,通过影响力实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金钱的“间接”交易。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贿人将财务讲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一,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二,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行为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但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 质言之,行贿者只将财物交给有影响力的人,行赠者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罪。
渎职犯罪
一、徇私枉法罪 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在刑事诉讼(包括附民诉讼)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枉法追诉;枉法包庇;枉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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