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发生这样的案例,一私家车以妻子甲某名义投保,甲某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丈夫乙某开车意外将妻子撞伤,因保险赔偿问题争讼至法院。
就案说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本案中,妻子甲某属于投保人身份,丈夫乙某属于其允许的驾驶人,丈夫乙某在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意外致使妻子甲某受到伤害,并且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妻子甲某在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不属于本车上人员;
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甲某受到的伤害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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